有關簽署"睇樓紙"後不經中介買樓問題

2007-06-18 5:31 am
我和未婚妻早前經中介看過一個住宅單位(當時是我簽"睇樓紙"的), 之後機緣巧合下, 認識了業主本人,

當時其實大家都對中介的服務有頗多的不滿, 所以現在正在商量不經過中介而自行買賣. 然而中介人是認識我未婚妻的 (知她姓氏), 洽談過徨中中介人只是與她聯絡.

假如雙方都經過律師處理買賣文件, 而我的未婚妻負責簽署文件(業權亦歸我未婚妻名下), 這樣做會否被中介人追討佣金? 我有否法律責任?

希望各位的回答能針對佣金及法律責任的問題吧, 其他方面的討論則不必了... 謝謝!

回答 (3)

2007-06-18 6:59 am
✔ 最佳答案
所有法律講求是文件上的證據 , 如果當天簽署的是你 , 而所有登記身份證明文件的是你,
而你未婚妻在過程中只是一個聯絡人身份 , 而沒有簽署過任何法律文件 , 她和代理之間
根本沒有任何協議 , 如果她直接和業主成交 , 而買賣合約只是她名字而沒有你的名字 ,
這種情況並不構成要付佣金 , 他亦沒有理據去告你們 , 除非你是和未婚妻以聊名買入 ,
那就和睇樓紙有抵觸了 , 不然的話 , 你未婚妻可以和業主直接成交不必擔心 .

2007-06-18 10:07:23 補充:
樓下朋友 , 別傻 , 你做過地產應該好清楚 , 就算直接和業主成交如果是同一人 , 都有權追佣 , 尤其大公司一定發律師信比你 , 三個月內同一個人買同一個單位 , 都需要繳付佣金 .
2007-06-19 4:21 am
睇樓紙即係購買香港住宅物業用的地產代理協議, 其中的條款都係由地產代理監管局制定的, 因此全港的地產代理應該都係用差不多一樣的表格, 所以你應該睇清楚, 其中係有如下的條款:
除本附表第2,3及4條另有規定外, 如買方或買方的配偶,任何代名人, 未經披露身分的主事人或代理人在有效期內(不論是否透過代理),與任何一項或多於一項物業的賣方訂立具約束力的買賣協議, 則買方須就代理就有關物業而提供的服務向代理支付佣金。
由上述可知, 法律上, 只要你簽了睇樓紙, 則只要你或你的代理人(即你的未婚妻)在睇柚紙的有效期內(通常是三個月), 直接(與業主)或間接(經其他的經紀)購買睇樓紙上所列的你睇過的樓, 該經紀都有權向你收取列明的佣金.
所以, 在法律上, 即使你用未婚妻的名買樓, 你都係有責任俾經紀佣的. 當然, 經紀追你佣時, 佢要證明到你和未緍妻的關係。呢個追佣程序係在地產代理監管局進行, 届時, 你亦都可以向監管局申訴你對該經紀的不滿, 最終係由地產代理監管局裁定你是否須要付佣金.
2007-06-18 8:35 am
放心啦睇樓紙呢樣野,我無記錯只係法律上保障經紀的權利
呢條例係由地產代理監管局去執行
例如佢規定佐你跟佐A經紀簽睇樓紙,3個月內你跟B經紀成交呢個單位,你要俾番COMMISION A經紀,
呢樣係為佐保障經紀既飯碗,等係你行駛你既委託權俾A經紀時人地唔會有相同既代理權
但法律無講你唔可以同屋主DIRECT DEAL(直接交易)
呢個係你既自由,你唔可以係3個月內轉代理權到第二個人
但無人話過唔可以終止AGENT既服務
所以經紀同客人睇樓,係唔想俾客人直接同屋主傾計
不過由良心出發,咁樣做個AGENT會好慘的....
參考: 我做過地產


收錄日期: 2021-04-13 15:49:34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70617000051KK04370

檢視 Wayback Machine 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