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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及離婚對遺囑的影響,詳情如下:
結婚
根據《遺囑條例》第 14 條,若果一個人在結婚前訂立了遺囑,則他的遺遺會因為該婚姻而自動地撤銷。然而,若果在立遺囑者在訂立遺囑時已預見將來會與某人結婚,則可以在遺囑中加入一個特別條款,明確指出將會結婚的對象及遺囑不會因這個婚姻而撤銷的意願,而未婚夫 / 未婚妻的姓名必須在遺囑中指明。
離婚
根據《遺囑條例》第 15 條,雖然遺囑不會因離婚而被自動撤銷,但除非遺囑中明確表示相反的意願,否則立遺囑者離婚會令前夫 / 前妻不可根據該遺囑的條款而獲得遺產分配。
另外,若果遺囑中前夫 / 前妻被任命為遺產執行人或受託人,則該委任會被視為無效。
因此,若果一個人在訂立遺囑後離婚,他應該重新檢視其遺囑的條款,並最好重寫一份遺囑,以確保遺產分配及其他指示能夠在離世後被正確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