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不透露本身或受託職業介紹所的身分的僱主可能屬以不公平的方式收集個人資料,因而違反條例的保障資料第1(2)原則(下稱「第1(2)原則」)的規定(各項保障資料原則載於本資料概覽的末頁)。第1(2)原則訂明個人資料須以在有關個案的所有情況下屬公平的方法收集。一般來說,在不透露身分的情況下收集個人資料是不公平的。
其次,求職者有權查閱及改正所提供的個人資料。除非根據條例可免受查閱及改正資料的規定所管限,否則僱主須在收到查閱要求後40日內提供有關資料的複本。求職者如不得悉收集他們的個人資料的機構的身分,他們便無法行使查閱資料的權利(守則第2.1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