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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 (theft)
盜竊罪是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所禁止的罪行,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高可判處監禁10年。
簡單來說,盜竊罪是指被告人不誠實地挪佔屬於另一人的財產,並意圖永久地剝奪該另一人的財產。挪佔的目的是無關重要,挪佔行為亦並不一定令被告人本身得益才可以入罪。
盜竊罪中對「財產」的定義非常廣闊,包括金錢、土地及非土地的有形財產 (tangible property),以及據法財產 (choses in action) 和 無形資產 (intangible property)。 所謂據法權產是指受害人一種以法律上可以取得資產的權利。例如存戶把金錢存入銀行戶口,則銀行成為該存戶的債務人,而存戶則擁有以債權人身份向銀行取回存款及利息的法律權利,該項存款則是存戶的「據法權產」。
盜竊罪的犯罪意圖是被告人「不誠實地永久剝奪受害人的財產」。因此,假如被告人是「暫借」受害人的財產,而將來再歸還就不算盜竊罪。但有一點需要注意,就是如果被告人在「暫借」的期間對受害人的財產的處置方式,是有如被告人自己的財產一般並不顧受害人的權利,則仍會構成「永久剝奪」的犯罪意圖。
香港法例 第210章 《盜竊罪條例》
第2條 《盜竊罪的基本定義》
第(1)款 -
「如任何人不誠實地挪佔屬於另一人的財產,意圖永久地剝奪該另一人的財產,即屬犯盜竊罪,而“竊賊”(thief) 及“偷竊”(steal) 亦須據此解釋。」
第(2)款 -
「作出挪佔的目的不論是為了獲益,或是為了該竊賊本身的利益,均屬無關重要。」
香港法例 第210章 《盜竊罪條例》
第5條 《“財產”(Property)》
第(1)款 -
「“財產”(property) 包括金錢及所有其他土地及非土地財產,亦包括據法權產及其他無形財產。」
香港法例 第210章 《盜竊罪條例》
第7條 《“意圖永久地剝奪他人財產”” (With the intention of permanently depriving the other of it)》
第(1)款 -
「任何人挪佔屬於另一人的財產,雖無意使該另一人永久地失去該東西,但如他不顧該另一人的權利而意圖將該東西視為自己的東西處置,則仍須視為意圖永久地剝奪他人財產;而且,如該財產是借入或借出的,而借入或借出的期間及情況相等於將該財產徹底取走或處置,如果是並僅如果是如此,則如此借入或借出該財產,亦可相當於不顧另一人的權利而將該財產視為自己的財產處置。」
香港法例 第210章 《盜竊罪條例》
第9條 《盜竊罪》
「任何人犯盜竊罪,即屬犯罪,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監禁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