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積金內之薪金

2007-06-16 12:44 am
請問有無人知道, 如公司已清盤, 而無幫我供強積金幾年, 點樣可以追呀 ? 吾該晒 !!!

回答 (2)

2007-06-16 1:12 am
✔ 最佳答案
致電2918 0102向積金局舉報及投訴,由她們介入調查,為你循民事追討強積金供款,亦可考慮循刑事檢控有關僱主,無論有關僱主是否已結業。

工聯會權益委員會(權委)發現,強積金管理局每月發出超過30,000張拖欠供款及附加費通知書,但同時每月僅就幾十宗個案作出檢控,反映積金局檢控比率低,執法效力有待提升。權委建議積金局加強執法,並將拖欠供款等同欠薪行為,將有關最高刑罰增至罰款$350,000及監禁三年。

強積金計劃於2000年底推出,實施至今接近6年,單是上半年積金局每月收到投訴僱主拖欠供款個案平均介乎600至700宗,每月平均發出拖欠供款及附加費通知書更高達30,000張。今年上半年積金局就僱主拖欠供款的檢控每月僅介乎19至47宗,主動巡查的次數亦不穩定,6月份更只作出了30次巡查(見表)。

權委副主任馮堅礎引述工聯會勞工服務中心的資料顯示,去年涉及強積金投訴為587宗,佔該中心處理總個案的19%。今年首六個月則錄得407宗個案,佔同期總數70%。權委擔心僱主利用強積金制度剝削僱員的趨勢會愈演愈烈,情況令人關注。

現時強積金制度存在多個問題,無良僱主竟視法例如無物,權委舉例如下:

1. 僱員無法得知僱主欠供強積金:強積金受託人不會將僱主欠供的消息直接通知僱員,員工往往在數個月甚至離職後,方知道被僱主欠供強積金;

2. 僱主蓄意「食夾棍」,令僱員雙失:部份僱主從未參加強積金計劃,隱瞞僱員之餘更懷疑「食夾棍」,每月仍如常扣減僱員薪酬,令僱員面對僱主不供、僱員供款被私吞的雙重損失;

3. 積金局執法不足:2005年積金局調查人員的流失率高達22%,現時只有50多名督察處理拖欠供款個案,每人每年平均處理逾100宗個案;

4. 對欠供僱主判罰過輕:僱主無合理辯解下欠供強積金,首次定罪可被罰款$100,000及監禁6個月,但至今未有僱主被判入獄。2005/06年度涉及僱主欠供的成功檢控個案僅558宗,但積金局只發出13封罰款通知書,平均每次罰款$5,000,缺乏阻嚇作用。
2007-06-16 12:47 am
背 景

人 口 老 化 強 積 金 計 劃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享 有 退 休 保 障 的 就 業 人 口

人 口 老 化

香 港 人 口 急 劇 老 化 。 在 2004 年 , 65 歲 以 上 的 人 口 佔 總 人 口 約 12% , 但 預 計 到 2033 年 會 攀 升 至 27% , 主 要 是 因 為 出 生 率 低 和 預 期 壽 命 較 長 所 致 。 香 港 人 的 預 期 壽 命 遠 較 全 球 平 均 數 長 , 女 性 的 平 均 壽 命 超 過 84 歲 , 男 性 則 約 為 79 歲 。 現 時 一 名 65 歲 或 以 上 的 長 者 約 由 6 名 就 業 成 人 供 養 , 到 2033 年 , 大 約 兩 名 就 業 成 人 就 要 供 養 一 名 65 歲 或 以 上 的 長 者 。 人 口 老 化 , 顯 示 日 後 的 就 業 人 口 須 為 更 多 的 退 休 人 士 承 擔 生 活 開 支 。

在 實 施 強 積 金 制 度 前 , 本 港 只 有 約 三 分 之 一 的 工 作 人 口 有 退 休 保 障 。 這 些 退 休 保 障 安 排 包 括 公 務 員 和 學 校 教 師 的 法 定 退 休 金 和 公 積 金 , 以 及 僱 主 自 願 為 僱 員 設 立 的 退 休 計 劃 。 這 些 安 排 顯 然 不 足 以 為 整 體 就 業 人 口 提 供 長 遠 的 保 障 。

強 積 金 計 劃

自 六 十 年 代 起 , 各 方 已 就 制 定 一 個 適 合 本 港 的 退 休 保 障 制 度 進 行 討 論 , 當 中 的 建 議 包 括 私 人 託 管 公 積 金 、 中 央 公 積 金 , 以 及 「 即 收 即 付 」 式 等 的 不 同 福 利 制 度 。 世 界 銀 行 在 1994 年 發 表 《 扭 轉 老 年 危 機 : 保 障 老 人 及 促 進 增 長 的 政 策 》 (Averting the Old-Age Crisis: Policies to Protect the Old and Promote Growth) 報 告 書 , 倡 議 退 休 保 障 的 三 大 支 柱 方 案 。 該 三 大 支 柱 是 :

由 政 府 管 理 , 用 稅 收 資 助 的 社 會 安 全 網 ;
由 私 人 託 管 的 強 制 性 供 款 計 劃 ; 及
個 人 自 願 儲 蓄 和 保 險 。
本 港 的 強 積 金 制 度 便 是 該 退 休 保 障 方 案 的 第 二 條 支 柱 。 《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條 例 》 ( 簡 稱 《 強 積 金 條 例 》 ) 於 1995 年 制 定 , 有 關 附 屬 法 例 亦 於 1998 年 、 1999 年 和 2000 年 通 過 。 強 積 金 制 度 在 2000 年 12 月 開 始 推 行 。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在 實 施 強 積 金 制 度 前 , 本 港 不 少 僱 主 已 自 願 營 辦 退 休 計 劃 , 為 僱 員 提 供 退 休 福 利 。 這 些 自 願 推 行 的 計 劃 受 《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條 例 》 規 管 , 至 今 仍 有 不 少 繼 續 運 作 。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的 特 點 , 包 括 供 款 水 平 、 投 資 方 案 選 擇 和 累 算 權 益 歸 屬 比 例 等 均 受 個 別 計 劃 的 規 則 管 限 。 如 欲 獲 取 更 多 關 於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的 詳 情 , 請 按 此 。

為 配 合 強 積 金 制 度 的 實 施 , 符 合 有 關 豁 免 要 求 的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 可 在 強 積 金 制 度 推 行 前 申 請 豁 免 遵 守 強 積 金 規 定 。 獲 強 積 金 豁 免 的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的 現 有 成 員 , 以 及 在 強 積 金 制 度 實 施 之 後 合 資 格 參 加 獲 強 積 金 豁 免 的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的 新 僱 員 , 均 獲 一 次 機 會 選 擇 留 在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或 參 加 強 積 金 計 劃 。 如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未 獲 強 積 金 豁 免 , 現 有 及 新 的 僱 員 必 須 參 加 強 積 金 計 劃 。

有 關 強 積 金 和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的 比 較 , 請 按 此 。

享 有 退 休 保 障 的 就 業 人 口

自 強 積 金 制 度 推 行 後 , 現 時 約 有 85% 的 總 就 業 人 口 獲 強 積 金 計 劃 、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 法 定 退 休 金 或 公 積 金 ( 例 如 為 公 務 員 或 公 立 學 校 教 師 而 設 的 計 劃 ) 保 障 。

就 業 人 口 ( 按 所 參 加 的 退 休 計 劃 種 類 劃 分 )
( 截 至 2006 年 9 月 )


收錄日期: 2021-04-30 18:5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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