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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犯
法律上,性侵犯包括較為普遍的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強姦及非禮等。進一步的更有性撫摸、口交、獸交、性虐待、暴露狂及利用兒童刺激或滿足個人性慾等,亦屬於性侵犯。此外,安排兒童拍攝淫褻電影或照片,以及作雛妓亦被列為性侵犯。
性侵犯一般是指干犯了與性罪行相關的法例,香港的性罪行主要是受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規管,而執法機構是警務處。該條例在1991年修訂後,大部分保障範圍由女性擴展至男性,性罪行一般包括以下多項,違法者重判會被判以終身監禁。
與非法性交有關的罪行
拐帶年齡在18歲以下的未婚女童為使她與人性交
強姦
與肛交有關的罪行
亂倫罪
獸交罪
猥褻侵犯罪(俗稱非禮)
與嚴重猥褻行為有關的罪行
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
猥褻暴露身體
至於性騷擾方面,任何不受歡迎(unwelcomed)及不被欲求(unwanted)的性侵害、性要求,或其他具有性意味的言辭或行為,當順從於這些言詞或行為要求,作為個人獲取工作機會、昇遷等有利條件等,均構成性騷擾,而性騷擾可以分為兩類:
第一類是指任何具冒犯性、侮辱性或威嚇性的不受歡迎、並涉及性的行為及行徑,例如:
不受歡迎的身體接觸、被人摩擦身體
盯著看或擠眉弄眼
不斷追問別人的性生活
使人反感、涉及性的手勢
對別人的外表加以評論,談話內容與性有關
刻意或不經意的行為
一次的或經常的行為並涉及性的行為及行徑
第二類是指工作環境中充斥涉及性的行為、言語或圖片,使你難以安然地工作,這可以稱為具有敵意或具威嚇性的工作環境。例如:
在工作場所作出的持續、並涉及性的不受歡迎行為。
可以是間接地或不經意地針對某人而作出的行為,如展示露骨或色情物品、苛刻的性戲謔、涉及性的粗鄙對話、譏諷或令人反感的玩笑。
根據美國平等雇用機會委員會的定義,性騷擾是性別歧視的一種,為「本質是性而不受歡迎之口語或身體的行為」(DelCarmen,1991),而香港法例中,性罪行中並沒有性騷擾的條文,但在1996年12月20日全面生效的反性別歧視條例(Sex Discrimination Ordinance, Cap.480)中,則將性騷擾定為違法行為,這條例是根據民事法的原則而制訂。
反性別歧視條例中列明,任何人基於他人的性別、婚姻狀況、身孕而作出歧視,又或作出構成使人受害、性騷擾的行為,屬於違法。條例中有明文規定,違反某些條文即構成刑事罪行。
性侵犯與性騷擾之間的分別顯然易見,性罪行及性侵犯遠較性騷擾來得嚴重,而定義亦十分嚴謹,相關的刑罰亦較重。在校園發生的,則以性騷擾的情況較為普遍。但在性罪行中非禮行為的定義卻又與性騷擾的定義有十分相近之處,亦有很多人會有所誤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