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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結婚主要係男女兩者合法簽署成為合法夫妻, 但簽署後一直未有同居, 兩者各自生活, 並在現實中沒承認或完全沒有全何關係, 假結婚兩者皆為了目的已簽署結婚証書.
例一:
最常見的為中港兩地假結婚, 生於中國一方為了申請為香港居民, 會出一個價錢給港人, 之後港人會收到一筆金錢, 就會到內地跟另一方簽署為合法夫妻,(很多不法商人作中間人推介, 從中抽取一定佣金並安排所有行程.) 一旦簽署, 三年後內地那方便能批核為香港居民, 當申請到香港後, 便再安排當年簽署的港人辦理離婚手續, 兩方皆得到利益.
當然, 很多港人急需快錢便會跟內地人假結婚, 但三年並不是短時間, 這三年間不得重婚, 亦可能會為個人帶來很多生活上問題. 三年後申請來港的內地人假如失蹤或不簽署離婚, 又或港人這段其間死亡留有一筆遺產, 將會帶來很多不必要的麻煩. 當中港人應認真考慮.
例二:
亦有港人跟港人簽署合法夫妻, 兩者方便申請綜緩, 但生活上仍有如陌生人, 或私底下協議兩者不會扯上任何關係, 這種行為在港並不缺乏此類人.
最後, 假結婚在法律上亦是犯法, 法律仍有很多方法查出兩人生活並有足夠証據而作出控告, 所以此類行為只能賺取一刻金錢或小量金錢, 但付出少則三年, 多則入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