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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司法覆核
judicial review司法覆核
司法覆核申請必須按照 《高等法院規則》 第53號命令 及 《實務指示》SL3進行。 請參閱 《高等法院規則》 及《實務指示》以知悉有關程序和常規的詳盡細節。
香港司法覆核(judicial review)所針對的,並非該項決定的是非曲直,而是當時的決策過程。藉司法覆核作出的補救,旨在確保個別人士獲得與其交涉的機關的公平對待:其目的絕非以司法機構或個別法官的意見取代該依法成立及有權就所涉事宜作出決定的機關的意見。
在什麼情形下才可以提出司法覆核呢?
行政措施須受司法覆核管限的理由歸類為三方面
行政措施須受司法覆核管限的理由歸類為三方面(Council of Civil Service v Minister for the Civil Service [1985] AC 374, HL):
(a) 不合法(unlawful)
在聆訊司法覆核的申請時,法庭會考慮決策者有否在沒有司法管轄權或超越其司法管轄權的情況下行事。
(b) 不合理(unreasonable)
若法庭斷定,履行公共職責或職能的人或機構所作的決定,是任何有關的人或機構在適當遵守有關法律及合理行事的情況下都不可能作出的,則該項決定須被撤銷或藉司法覆核程序中的適當命令予以處理(Associated Provincial Picture Houses Limited v Wednesbury Corporation [1947] 2 All ER 680)。構成不合理或不理性作為的元素包括以下幾類:不合法的動機及目的、無關宏旨的考慮、決
策者向自己作出錯誤指示,以及在作出決定時將注意力錯放於其他問題。
(c) 程序不當或不符合自然公正的原則(principle of natural justice)
自然公正的原則要求在任何情況下均須公平行使行政權力。公平的原則往往要求讓可能因有關決定而受到不利影響的人有機會在該項決定尚未作出前為自己作出申述。一般而言,受影響的人如不知有何因素可能會對其利益造成不利影響,便不能作出有意義的申述,基於此理由,公平的原則往往要求該人必須獲知他須要答辯的個案的概要。
先獲得司法覆核申請的許可(leave for judicial review)
要提出司法覆核的申請,必須先獲得司法覆核申請的許可。
法庭必須認為申請人在有關申請所涉及的事情上有充分的利害關係,才會給予許可。申請人必須盡速提出許可的申請,而且無論如何須於申請理由首次出現後的3個月內提出,除非法庭認為有充分理由延長提出該項申請的期限。
就司法覆核的申請,法庭有權作出移審令、禁止令或履行義務令。除此以外,法庭亦有權在特定情況下作出宣布或授予強制令(note 1),或判給損害賠償(note 2)。
note 1:
若法庭在考慮該案的所有情況後, 認為就司法覆核的申請作出宣布或授予強制令的濟助是公正及適宜的, 法庭可作出或授予該濟助。
note 2:
倘申請人在其陳述書內提出損害賠償申索,以支持其許可申請,而法庭亦信納,若申請人在藉令狀開展的訴訟中提出該申索, 他會獲判給損害賠償, 則法庭有權將損害賠償判給該申請人。
申請司法覆核之步驟
1. 填寫申請表(及詳閱程序指引)。
2. 填寫誓章並於高等法院低層一樓宣誓處宣誓(沒有誓章,申請便不能存檔)。
3. 前往高等法院低層二樓會計部繳交港幣1,045元作為立案存檔費。
4. 前往高等法院低層一樓高等法院登記處立案以獲取案件編號。
5. 前往高等法院書記主任辦事處(地下32號房),待高級司法書記登記及簽署。
申請司法覆核的手績
動議通知書
獲批予許可申請司法覆核後,你應將一份動議通知書送交高等法院登記處存檔以作司法覆核申請。該動議通知書必須在獲得許可後14天內呈交法院存檔。
動議通知書的送達
動議通知書必須送達所有直接受該司法覆核申請影響的各方,並應連同申請批予許可的通知書(表格86A)及支持申請批予許可的誓章一併送達。
動議通知書的送達程序必須儘快完成,送達日期與司法覆核的聆訊日期應相隔至少10天。
完成送達程序的人士須作一份誓章,列明所有獲送達該動議通知書的與訟各方的名稱及送達日期、地點和形式。證明已完成送達程序的誓章,必須在司法覆核聆訊進行前,交到法院存檔。
誓章
答辯人可作誓章回應司法覆核申請,並將誓章送交法院存檔。除非法庭另有指示,否則,答辯人的誓章,應由動議通知書送達予他當日起計56天內,送交法院存檔。
如果申請人想以進一步的誓章作依據,他必須在司法覆核聆訊時,向法庭請求批准。他亦必須預先通知與訟的每一方他打算這樣做。
6. 返回高等法院低層一樓,存檔申請表(存檔前可影印一份留為己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