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徒無顧曠工個多月,事後到勞工處說我公司拖欠薪金,作為顧主應怎樣及有何保障

2007-06-12 9:45 am
我公司有名學徒4月開始實習,實習期為三個月,實習期間可得津貼,她實習期不足一個月就失去蹤影個多月,完全聯絡不到,打給她她又不聽電話,直到這幾天她到勞工處說我公司拖欠薪金,作為顧主應怎樣及有何保障?

回答 (2)

2007-06-14 7:54 pm
✔ 最佳答案
僱傭條例的權責係雙向的,對僱主一方亦有一定的保障。
現時首先要解決的是所謂的「實習期」是否等同「試用期」,如果是屬於試用期的話,工作不足一個月而離職的確是不需通知期,僱主需要按照工作日數支付薪酬,就算衹做一日都要出糧。
但若果實習期不等同試用期的話,而且無僱傭合約或合約無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根據僱傭條例僱員離職是需要一個月通知期的,變相即是僱主除了可以扣除薪金以代替「代通知金」外,更可以追討不足通知期之餘數金額。
至於僱員控告僱主拖欠薪金,可以用無法聯絡為抗辯理由,你可以向勞工處出示「出勤記錄」或其他證據,必要時更可以向電訊公司申請詳細記錄,以證明已盡力聯絡對方。
下次遇到類似情況,記得盡早聯絡勞工處「勞資關係科」備案,以保障自身權益。
2007-06-12 9:55 am
如果你證明到佢三個月實習期間曠工, 咁你計本吾需要俾人工佢,
證明可以係:
打card
job sheet
人證

但係你o既情況有d特別, 因為員工做夠7日你都要出量俾, 即係做幾多日
俾幾多日, 如果吾夠7 日係可以因為工作o既理由吾出量俾佢.

以上o既係你無同佢簽一d 另外o既顧員合約, 所引用o既一般勞工法例


收錄日期: 2021-04-12 21:4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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