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僱傭條例的權責係雙向的,對僱主一方亦有一定的保障。
現時首先要解決的是所謂的「實習期」是否等同「試用期」,如果是屬於試用期的話,工作不足一個月而離職的確是不需通知期,僱主需要按照工作日數支付薪酬,就算衹做一日都要出糧。
但若果實習期不等同試用期的話,而且無僱傭合約或合約無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根據僱傭條例僱員離職是需要一個月通知期的,變相即是僱主除了可以扣除薪金以代替「代通知金」外,更可以追討不足通知期之餘數金額。
至於僱員控告僱主拖欠薪金,可以用無法聯絡為抗辯理由,你可以向勞工處出示「出勤記錄」或其他證據,必要時更可以向電訊公司申請詳細記錄,以證明已盡力聯絡對方。
下次遇到類似情況,記得盡早聯絡勞工處「勞資關係科」備案,以保障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