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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改 業 務 地 址 或 註 冊 辦 事 處 地 址
如 你 的 業 務 地 址 或 註 冊 辦 事 處 地 址 已 經 更 改 , 你 應 於 更 改 後 的 1 個 月 內 ,以 書 面 通 知 商 業 登 記 署 , 清 楚 書 明 你 的 商 業 登 記 號 碼 、 業 務 名 稱 、 新 舊 業 務 地 址 或 註 冊 辦 事 處 地 址 及 更 改 日 期 等 。 另 外 , 你 亦 可 填 妥 遞 交 IRC 表 格 第 3111A 號 。
請 將 有 收 費 機 印 的 有 效 商 業 登 記 證 一 併 交 回 , 以 供 修 訂 及 更 換 。
你 可 以 電 子 方 式 填 寫 IRC 表 格 第 3111A 號 , 然 後 經 互 聯 網 遞 交 商 業 登 記 署 。 請 參 閱 本 局 網 頁 電 子 服 務 : 電 子 表 格 及 提 交 電 子 資 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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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改 業 務 名 稱
如 你 的 業 務 名 稱 已 經 更 改 , 你 應 於 更 改 後 的 1 個 月 內 , 以 書 面 通 知 商 業 登 記 署 , 清 楚 書 明 你 的 商 業 登 記 號 碼 、 新 舊 業 務 名 稱 、 業 務 地 址 及 更 改 日 期 等 。 另 外 , 你 亦 可 填 妥 遞 交 IRC 表 格 第 3110A 號 。
如 屬 法 團 , 應 一 併 遞 交 由 公 司 註 冊 處 就 是 項 更 改 名 稱 所 簽 發 的 註 冊 證 明 書 副 本 。
請 將 有 收 費 機 印 的 有 效 商 業 登 記 證 一 併 交 回 , 以 供 修 訂 及 更 換 。
你 可 以 電 子 方 式 填 寫 IRC 表 格 第 3110A 號 , 然 後 經 互 聯 網 遞 交 商 業 登 記 署 。 請 參 閱 本 局 網 頁 電 子 服 務 : 電 子 表 格 及 提 交 電 子 資 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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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夥 人 的 加 入 或 退 出
任 何 合 夥 人 的 加 入 或 退 出 , 必 須 於 更 替 後 的 1 個 月 內 通 知 商 業 登 記 署 。 通 知 須 用 IRBR 表 格 第 64 號 填 寫 , 由 有 關 之 更 替 合 夥 人 及 現 有 合 夥 人 一 同 簽 署 , 另 外 並 須 遞 交 新 加 入 合 夥 人 的 身 分 證 或 護 照 或 商 業 登 記 證 (如 合 夥 人 屬 法 人 團 體 ) 影 印 本 。
如 合 夥 人 的 變 更 會 引 致 業 務 由 獨 資 經 營 轉 變 為 合 夥 經 營 (或 相 反),則 須 將 有 收 費 機 印 的 有 效 商 業 登 記 證 一 併 交 回 , 以 供 修 訂 及 更 換 。
你 可 以 電 子 方 式 填 寫 IRBR 表 格 第 64 號 , 然 後 經 互 聯 網 遞 交 商 業 登 記 署 。 請 參 閱 本 局 網 頁 電 子 服 務 : 電 子 表 格 及 提 交 電 子 資 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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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改 業 務 性 質
如 業 務 性 質 有 任 何 更 改 , 你 須 於 更 改 後 的 1 個 月 內 , 以 書 面 通 知 商 業 登 記 署 , 清 楚 書 明 你 的 商 業 登 記 號 碼 、 業 務 名 稱 、 地 址 及 業 務 性 質 更 改 的 日 期 和 詳 情 等 。另 外,你 亦 可 填 妥 遞 交 IRBR 表 格 第 193 號 。
請 將 有 收 費 機 印 的 有 效 商 業 登 記 證 一 併 交 回 , 以 供 修 訂 及 更 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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遞 交 通 知 書
你 可 以 親 身 或 以 郵 寄 方 式 遞 交 變 更 通 知 書 。 本 局 為 了 確 保 通 知 書 的 真 確 性 , 請 恕 不 能 接 受 以 傳 真 方 式 遞 交 的 變 更 通 知 書 。
視 乎 你 遞 交 通 知 書 的 方 式 , 本 局 會 即 時 或 以 郵 寄 方 式 發 出 經 修 訂 後 的 商 業 登 記 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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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 務 表 現 承 諾
更 改 商 業 登 記 資 料 的 處 理 時 間 如 下 :
親 臨 櫃 位 通 知 - 在 收 到 通 知 及 全 部 資 料 後 的 30 分 鐘 內 予 以 更 改 。
經 郵 遞 通 知 - 在 收 到 通 知 及 全 部 資 料 的 5 個 工 作 天 內 更 改 登 記 資 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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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依 時 遞 交 通 知 書 的 後 果
違 例 人 士 可 處 罰 款 $5,000 及 監 禁 1 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