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稅 務 資 料 : 商 業 登 記 : 3 年 有 效 期 的 商 業 登 記 證
3 年 有 效 期 的 商 業 登 記 證
經 營 業 務 人 士 , 可 選 擇 發 出 3 年 有 效 期 的 商 業 登 記 證 。 選 擇 手 續 非 常 簡 單 ( 請 參 閱 下 段 ) 。 經 營 人 士 一 經 提 出 選 擇, 該 選 擇 將 持 續 有 效 , 直 至 他 另 行 以 書 面 形 式 撤 銷 選 擇 為 止 。 凡 經 營 一 個 或 以 上 分 行 的 業 務 , 選 擇 將 同 時 適 用 於 總 行 及 所 有 ( 新 、 舊 ) 分 行 。
現 有 業 務 及 新 登 記 業 務 提 出 選 擇 的 時 限 及 方 式 , 是 有 所 不 同 :
(1) 現 有 業 務 的 經 營 人 士 必 須 以 書 面 形 式 通 知 局 長 , 及 必 須 於 現 有 登 記 證 到 期 的 1 個 月 前 提 出 選 擇 。 舉 例 , 如 現 有 的 商 業 登 記 證 將 於 5 月 15 日 到 期 , 証 書 持 有 人 須 於 4 月 15 日 以 前 提 出 選 擇 。 商 業 登 記 署 印 備 申 請 表 格 IRBR184 號 以 供 申 請 。
(2) 新 登 記 的 業 務 , 則 必 須 是 於 1999 年 4 月 1 日 或 以 後 開 業 , 及 應 在 商 業 登 記 申 請 書 上 提 出 是 項 選 擇 , 但 有 關 商 業 登 記 申 請 必 須 是 在 業 務 開 業 後 的 1 年 內 提 出 。
如 欲 撤 銷 有 關 選 擇 , 請 於 現 有 一 張 3 年 有 效 期 的 商 業 登 記 證 屆 滿 前 1 個 月 之 前 向 局 長 發 出 書 面 通 知 。
你 可 以 親 身 或 以 郵 寄 方 式 遞 交 申 請 書 及 撤 銷 通 知 書 。 本 局 為 了 確 保 申 請 書 及 通 知 書 的 真 確 性 , 請 恕 不 能 接 受 以 傳 真 方 式 遞 交 的 申 請 書 及 通 知 書 。
你 可 以 電 子 方 式 填 寫 IRBR 表 格 第 184 號 , 然 後 經 互 聯 網 遞 交 商 業 登 記 署 。 請 參 閱 本 局 網 頁 電 子 服 務 : 電 子 表 格 及 提 交 電 子 資 料 。
儘 管 總 行 或 分 行 業 務 在 商 業 登 記 證 有 效 期 內 結 束 營 業 , 已 繳 的 商 業 登 記 費 及 徵 費 均 不 會 獲 得 發 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