羽毛球規則

2007-06-10 8:22 am
雙打時發球的邊界是內或外?如賽果一方零分,幾多比零才為之勝?

回答 (2)

2007-06-10 3:15 pm
✔ 最佳答案
9. 計 分

9. 1 除 非 另 有 商 定 , 一 場 比 賽 以 三 局 兩 勝 定 勝 負 。 若 事 先 有 商 定 , 可 以 一 局 二 十 一 分 決 勝 負 。
9.2 只 有 發 球 方 才 能 得 分 。
9.3 雙 打 和 男 子 單 打 ( 規 則 9.6 的 情 況 除 外 ) 先 得 15 分 的 一 方 勝 一 局 。
9.4 女 子 單 打 ( 規 則 9.6 的 情 況 除 外 ) 先 得 11 分 的 一 方 勝 一 局 。
9.5.1
14 平 ( 女 子 單 打 10 平 ) 時 , 先 獲 得 14 分 ( 女 子 單 打 10 分 ) 的 一 方 , 可 以 選 擇 “ 再 賽 ” 或 “ 不 再 賽 ” 。 “ 再 賽 ” 時 計 分 將 繼 續 , 無 須 回 復 0 比 0 。
9.5.2
這 一 選 擇 只 能 在 規 定 分 數 第 一 次 出 現 時 , 及 下 一 次 發 球 發 出 前 作 出 。
9.6 選 擇 “ 再 賽 ” 後 從 , 先獲 3 分 的 一 方 勝 該 局 。 再 賽 的 勝 出 得 分 為 :
9.6.1 每 局 1 5 分 的 再 賽 勝 出 得 分 為 1 7 分 ;
9.6.2 每 局 1 1 分 的 再 賽 勝 出 得 分 為 1 3 分 ;
9.6.3 每 局 2 1 分 的 再 賽 勝 出 得 分 為 2 3 分 ;
如 選 擇 不 再 賽 , 贏 得 下 一 分 的 一 方 勝 。
9.7 下 一 局 開 始 時 由 上 一 局 的 勝 方 先 發 球 。

10. 交 換 場 區
 
10.1 以 下 情 況 運 動 員 應 交 換 場 區 ;
10.1.1 第 一 局 結 束 ;
10.1.2 第 三 局 開 始 前 ( 如 須 進 進 行 的 話 ) ;
10.1.3 在 第 三 局 中 或 只 進 行 一 局 的 比 賽 中 , 當 領 先 的 一 方 得 分 為 11 分 一 局 的 6 分 、 15 分 一 局 的 8 分 或21 分 局 的 1 1 分 時 。
10.2
運 動 員 未 按 規 則 10.1 的 規 定 交 換 場 區 , 一 經 發 現 立 即 交 換 , 已 得 分 數 有 效 。

12. 單 打
 
12.1 發 球 員 的 分 數 為 0 或 雙 數 時 , 雙 方 運 動 員 均 應 在 各 自 的 右 發 球 區 發 球 或 接 發 球 。
12.2 發 球 員 的 分 數 為 單 數 時 , 雙 方 運 動 員 均 應 在 各 自 的 左 發 球 區 發 球 或 接 發 球 。
12.3 如 “ 再 賽 ” , 發 球 員 應 以 該 局 的 總 得 分 , 按 規 則 12.1 和 12.2 的 規 定 站 位 。
12.4 球 發 出 後 , 由 發 球 員 和 接 發 球 員 交 替 對 擊 直 至 “ 違 例 ” 或 “ 死 球 ” 。
12.5.1
接 發 球 員 違 例 或 因 球 觸 及 接 發 球 員 場 區 內 的 地 面 而 成 死 球 , 發 球 員 就 得 一 分 。 隨 後 , 發 球 員 再 從 另 一 發 球 區 發 球 。
12.5.2
發 球 員 違 例 或 因 球 觸 及 發 球 員 場 區 內 的 地 面 而 成 死 球 , 發 球 員 即 失 去 發 球 權 。 隨 後 , 接 發 球 員 成 了 發 球 員 , 雙 方 均 不 得 分 。

13. 雙 打
 
13.1 一 局 比 賽 開 始 和 每 次 獲 得 發 球 權 的 一 方 ,都 應 從 右 發 球 區 開 始 發 球 。
13.2 只 有 接 發 球 員 才 能 接 發 球 ; 如 果 他 的 同 伴 去 接 球 或 被 球 觸 及 , 發 球 方 得 一 分 。
13.3.1 發 球 被 回 擊 後 , 由 發 球 方 的 任 何 一 人擊 球 , 然 後 由 接 發 球 方 的 任 何 一 人 擊 球 , 如此 往 返 直 至 死 球 。
13.3.2 自 發 球 被 回 擊 后 , 運 動 員 可 以 從 網 的 各 自 一 方 任 何 位 置 擊 球 。
13.4.1
接 發 球 方 違 例 或 因 球 觸 及 接 發 球 方 場 區 內 的 地 面 而 成 死 球 , 發 球 方 得 一 分 , 原 發 球員 繼 續 發 球 。
13.4.2
發 球 方 違 例 或 應 球 觸 及 發 球 方 場 區 內 的地 面 而 成 死 球 , 原 發 球 員 即 失 去 發 球 權 , 雙方 均 不 得 分 。
13.5.1 每 局 開 始 首 先 發 球 的 運 動 員 , 在 該 局 得 分 為 0 或 雙 數 時 , 都 必 須 在 右 發 球 區 發 球 ; 或 接 發 球 ; 得 分 為 單 數 時 , 則 應 在 左 發 球 區 發 球 或 接 發 球 。
13.5.2 每 局 開 始 首 先 接 發 球 的 運 動 員 , 在 該 局 得 分 為 0 或 雙 數 時 , 都 必 須 在 右 發 球 區 接 發 球 ; 或 發 球 ; 得 分 為 單 數 時 , 則 應 在 左 發 球區 接 發 球 或 發 球 。
13.5.3 上 述 兩 條 站 位 規 則 的 相 反 形 式 適 用 於 他 們 的同 伴 。
13.5.4 如 有 再 賽 , 則 以 該 局 一 方 總 得 分 , 按 規則 13.5.1 至 13.5.3 的 規 定 站 位 。
13.6 發 球 必 須 從 兩 個 發 球 區 交 替 發 出 ( 規 則 14 和 16 的 規 定 除 外 ) 。
13.7 任 何 一 局 的 首 先 發 球 員 失 去 發 球 權 後 , 由 該 局 首 先 接 發 球 員 發 球 , 然 後 由 首 先 接 發 球 員 的 同 伴 發 球 , 接 著 由 他 們 的 對 手 之 一 發 球, 再 由 另 一 對 手 發 球 , 如 此 類 推 ,將 發 球 權 傳 遞 。
13.8 運 動 員 不 得 有 發 球 順 序 錯 誤 和 接 發 球 順 序錯 誤 , 或 在 同 一 局 比 賽 中 連 續 二 次 接 發 球 ( 規則 14 和 16 的 規 定 除 外 ) 。
13.9 一 局 勝 方 中 的 任 何 一 名 運 動 員 可 在 下 一 局 先 發球 , 負 方 中 的 任 何 一 名 運 動 員 可 先 接 發 球 。
2007-06-10 8:31 am
發球是計邊界內.
每 局 1 5 分 的 再 賽 勝 出 得 分 為 1 7 分 ;
每 局 1 1 分 的 再 賽 勝 出 得 分 為 1 3 分 ;
每 局 2 1 分 的 再 賽 勝 出 得 分 為 2 3 分 ;
如 選 擇 不 再 賽 , 贏 得 下 一 分 的 一 方 勝 。
下 一 局 開 始 時 由 上 一 局 的 勝 方 先 發 球


收錄日期: 2021-04-13 00:5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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