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主導有甚麼好?(20分)

2007-06-10 6:54 am
行政主導有甚麼好?

回答 (2)

2007-06-11 11:10 pm
✔ 最佳答案
一、何謂「行政主導」。所謂「行政主導」的本義,是指政府的施政以行政機關為主導,即政府的政策和法例草案,主要由行政部門負責提出,立法機關則扮演一個審議、批淮和監督的角色。但事實上,形容某地的政府是行政主導,以相對於立法主導,因此應該如何如何,不應該如何如何,其實是多此一舉。因為綜觀世界各國的政府,沒有一國不能被稱為「行政主導」,縱使是美國聯邦政府,其國會議員擁有較大的立法自主權和議政資源,以及否決總統決定的憲制權力,政府的施政和政策,仍在很大程度上被以總統為首的行政機關所主導。原因很簡單,現代社會施政的複雜性和對效率的要求,促使實質權力必然向行政機關集中,強大如美國的國會,立法機關的權力和行政機關相比,亦只是「小巫見大巫」。各國行政立法機關的權力差異,因此只是行政機關比立法機關權力「多出多少」的問題,即立法機關在行使其制衡角色力量的差異,從來不在由「行政主導」變到「立法主導」的可能性。
所謂「行政主導」的本義,是指政府的施政以行政機關為主導,即政府的政策和法例草案,主要由行政部門負責提出,立法機關則扮演一個審議、批淮和監督的角色。

香港現行政治任命的部長制把「行政主導」定位於由特首及其委任的管治班子所構成的行政機關去主導.

香港回歸以後,行政主導模式基本保持,但是唯一不同的是立法會比殖民地時代的立法局更有自主權力。立法會可以向政府的官員提出質問,要求政府公開不同的數據,甚至有需要時「邀請」行政長官到立法會為某些議題進行解釋,可見特區政府不再像以前殖民地時代的至高無上的,而立法會也比以前有更多權力決定是否批准政府的提案。故此,政府是必須與立法會保持良好的關係,修補政府與立法會的關係也是曾蔭權的治港目標,否則立法會就可能將特區政府削權,例如回歸多年,泛民主派的議員多次令政府提交的立法草案不獲通過,變相特區政府不再是強勢政府,事事不順境……以下是一些建制上體驗「行政主導」的例子

1) 行政長官處於崇高的雙重法律地位和具廣泛的權力
《基本法》第43及60條規定行政長官既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也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首長,這種雙重身份和法律地位使他具有比較廣泛的權力。第48條規定了13項行政長官的職權,表明了行政長官的重要作用,充分體現了行政主導。

(2) 在行政與立法的關係中,行政長官領導參與制約立法,有附屬立法權
主要體現在《基本法》中的條文有第48、49、50、54、56、62、74及76條。

《基本法》第62條規定,特區政府根據行政長官決定的政策和計劃,草擬必要的法案、議案,經行政長官審定作為政府提案向立法會提出,行政長官擁有的立法創議權是行政主導的一大體現。此外,第74條規定,議員個別或聯名提出法律草案,凡涉及政府政策者,在提出前必須得到行政長官的書面同意。對議員的提案權作這一限制,體現了行政的主導作用。另外,根據第76條的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通過的法案,須經行政長官簽署、公佈方能生效。行政長官有權將法案發回立法會重議。這也是行政主導的重要體現。

(3) 行政長官具有主要官員免職建議權、行政會議成員任免權、各級法官及公職人員任免權。上述權力主要體現在《基本法》的第48、49、88及90條。

(4) 政府向立法會負責範圍很窄,提案受行政長官制約。主要體現在《基本法》的第64及74條。根據第64條規定香港政府必須遵守法律,對立法會負責的範圍亦只限於冒號後的四項,即:(1)執行立法會通過並己生效的法律;(2)定期向立法會作施政報告;(3)答覆立法會議員的質詢;及(4)徵稅和公共開支須經立法會批准。

(5) 行政長官擁有解散議會和臨時撥款權 ( 主要體現在《基本法》第50及51條。)
(6) 行政會議的協助作用
行政會議的設立,是體現行政主導的重要方面。由於它的唯一任務和作用就是協助行政長官決策,向行政長官提供意見,也由於它的組成人員來自行政、立法機關和社會人仕三個方面,行政會議制度必然在香港的行政管理中發揮重要作用,可以說,協助行政長官形成了實質上的行政主導體制。

香港特區行政、立法的上述關係,充分體現了制定香港政治體制的基本原則,其根本目的就是維持香港的穩定和繁榮,保證香港特別行政區能夠順利有效地運作,避免之間可能產生的僵局,使行政、立法之間既有分工,又能協調。


至於司法權方面,基本法清楚列明它的獨立性是不受行政機關以、立法機關、任何社會人士及團體所影響。而且,香港的審判權是由香港特區的各級法院行駛,其他以外的機關無權干涉及參與,這充分反映了香港的司法制度是不受行政主導模式的「直接」影響(不過行政機關卻有權參與制定法律權力)。


另外,香港實行的是「高度自治」,而非「絕對自治」,換言之香港政府的權力是有所限制的,也就是要向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即國務院,相等於中華民國的行政院) 負責。故此,香港的行政長官以至其他政府主要官員都必須由中央政府任命,外交及國防事務由中央負責,香港無權干涉。其實這與以前殖民地年代沒有太大分野,只是效忠的對象改變了。
2007-06-15 11:03 pm
現時香港特區的政治制度是承襲自英國殖民地時代的建制,也就是「行政主導、三權分開」。

與台灣及西方的「三權分立」不同,香港雖然也有獨立運作的司法權、立法權以及行政權,但是香港比較注重「行政主導」一大前提,而不是真真正正的三頭馬互相制衝的。意思是政府必須強而有力,立法會以及司法制度需要與之配合,而政府不能事事都要受議會的管轄,也不能斷易輕易被立法會拖延政府的工作。聽到了這樣,豈不是很驚人?香港的政治制度與以前的專制有何分別?

無可否認,由於香港以前曾經是殖民地政府,總督的櫂力是有絕對性的,因為在<<英皇制誥>>中列明香港總督是代表英皇行駛對該地的管治權,既然他是代表英國皇室,於是整個建制都是圍繞著總督應運而生。立法權是由立法局(以前為定例局)行駛,但是它只不過是總督的立法咨詢機構,它制定的法例是需要總督的同意及簽署才能生效,而長時間立法局是沒有權向政府、甚至總督提出任何質問的,而總督有權任命及解除任何一位議員的資格,甚至不需要特別理由就可以解散立法局(當然要向英國政府交代)。與此同時,總督可以有緊急制定法例的權力,無需要經立法局三讀通過。

香港回歸以後,行政主導模式基本保持,但是唯一不同的是立法會比殖民地時代的立法局更有自主權力。立法會可以向政府的官員提出質問,要求政府公開不同的數據,甚至有需要時「邀請」行政長官到立法會為某些議題進行解釋,可見特區政府不再像以前殖民地時代的至高無上的,而立法會也比以前有更多權力決定是否批准政府的提案。故此,政府是必須與立法會保持良好的關係,修補政府與立法會的關係也是曾蔭權的治港目標,否則立法會就可能將特區政府削權,例如回歸多年,泛民主派的議員多次令政府提交的立法草案不獲通過,變相特區政府不再是強勢政府,事事不順境……以下是一些建制上體驗「行政主導」的例子

(1) 行政長官處於崇高的雙重法律地位和具廣泛的權力
《基本法》第43及60條規定行政長官既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也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首長,這種雙重身份和法律地位使他具有比較廣泛的權力。第48條規定了13項行政長官的職權,表明了行政長官的重要作用,充分體現了行政主導。

(2) 在行政與立法的關係中,行政長官領導參與制約立法,有附屬立法權
主要體現在《基本法》中的條文有第48、49、50、54、56、62、74及76條。

《基本法》第62條規定,特區政府根據行政長官決定的政策和計劃,草擬必要的法案、議案,經行政長官審定作為政府提案向立法會提出,行政長官擁有的立法創議權是行政主導的一大體現。此外,第74條規定,議員個別或聯名提出法律草案,凡涉及政府政策者,在提出前必須得到行政長官的書面同意。對議員的提案權作這一限制,體現了行政的主導作用。另外,根據第76條的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通過的法案,須經行政長官簽署、公佈方能生效。行政長官有權將法案發回立法會重議。這也是行政主導的重要體現。

(3) 行政長官具有主要官員免職建議權、行政會議成員任免權、各級法官及公職人員任免權。上述權力主要體現在《基本法》的第48、49、88及90條。

(4) 政府向立法會負責範圍很窄,提案受行政長官制約。主要體現在《基本法》的第64及74條。根據第64條規定香港政府必須遵守法律,對立法會負責的範圍亦只限於冒號後的四項,即:(1)執行立法會通過並己生效的法律;(2)定期向立法會作施政報告;(3)答覆立法會議員的質詢;及(4)徵稅和公共開支須經立法會批准。

(5) 行政長官擁有解散議會和臨時撥款權 ( 主要體現在《基本法》第50及51條。)

(6) 行政會議的協助作用
行政會議的設立,是體現行政主導的重要方面。由於它的唯一任務和作用就是協助行政長官決策,向行政長官提供意見,也由於它的組成人員來自行政、立法機關和社會人仕三個方面,行政會議制度必然在香港的行政管理中發揮重要作用,可以說,協助行政長官形成了實質上的行政主導體制。

香港特區行政、立法的上述關係,充分體現了制定香港政治體制的基本原則,其根本目的就是維持香港的穩定和繁榮,保證香港特別行政區能夠順利有效地運作,避免之間可能產生的僵局,使行政、立法之間既有分工,又能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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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選會否導致行政主導模式被削弱?

很大程度取決於將來的普選選舉模式。因為特別是立法會的普選方面,如果將來60個議席全是一人一票以直選形式選出,那麼親政府的勢力可能會失勢,反對派人數加大的時候,政府的法案就會受到比現在更大的阻攔了。理論上來說,是不可能將立法會削權的,否則要承受的政治後果是很嚴重的

由於中央認為「行政主導」是確保香港繁榮穩定以及方便自己「影響」香港事務途徑,故此中央不斷派人到香港討論「普選」的定義,研究行政長官及立法會投票模式等等。在沒有中央的共識的大前提之下,香港休想有普選的來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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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日期: 2021-04-16 23:5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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