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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香港基本法》第2章,有關《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的最後一條,即第23條的內容全文如下:
「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香港政府在2002年9月24日頒佈了《實施基本法第23條諮詢文件》,除了把現時法律已經銜蓋但過時的法例進行修訂外,還就原來《香港法例》沒有的分裂國家行為與顛覆國家罪提案作出諮詢。
根據諮詢文件,有關法例的修訂會把現時分散於《香港法例》內多項相關的條文抽出集中,並重新寫成一條《國家安全法》;根據《基本法》所規定,對叛國罪、分裂國家行為、煽動叛亂罪、顛覆國家罪及竊取國家機密5項罪行作出明確及清晰的立法。
普遍認為,此文件過於嚴苛,刑事條文泛政治化,其中「國家安全」被誇大,而許多新定義的語句含意都很廣泛並欠明確,對基本人權和自由沒有應有的保障。 諮詢文件引起爭議的部分:
中國大陸內如有組織被中央政府定性為「危害國家安全」而遭禁制,香港政府有權查禁該組織的香港分支而無需經任何調查。
警察無需證據和法庭手令即可入屋搜查。
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的言論均屬違法。知情不報者可被檢控。
「煽動」「處理煽動」「管有煽動」「知情不報」之類罪行,可能會對新聞自由和言論自由造成潛在威脅。
檢控「煽動叛亂」罪行不設時限,疑當局即可無限期地追究「煽動叛亂罪行」。
條例適用於香港永久居民,不論他身處何方。逗留香港的人,不論國籍,也受法律約束。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
為減少市民的憂慮,政府就23條立法作出3項讓步。董建華宣佈修改原草案條文,包括:
刪除可取締內地從屬組織的條款;
加入公眾利益抗辯理由;
取消警察入屋搜查權。
董建華認為修訂已釋除公眾疑慮,決定如期把23條立法提交立法會恢復二讀及三讀。
可是政府依然拒絕進一步澄清何謂"顛覆"及拒絕完全消除任何以言入罪的可能,使社會始終難以接納董建華的修正我 2003年7月1日,特區回歸紀念日,約35萬至50萬市民上街參與七一遊行,從銅鑼灣步行到政府總部,反對23條立法。
結果,7月6日,自由黨宣佈黨魁田北俊因與政府的意見不一致,辭去行政會議成員一職,表示反對政府倉促立法。隨着自由黨的反對,立法會中不可能有足夠的支持票通過條例。7月7日,政府宣佈押後提交條例二讀。
9月5日,特首董建華宣佈撤回《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承諾先搞好經濟,並會再次充份諮詢市民,達到共識後才再立法;重申沒有時間表。
由於二十三條的爭議極大,牽連甚廣。而且政府當時是用藍紙草案進行諮詢,而非用修改性較大、公眾意見較容易表達、立法期限較較長的白紙草案。加上部份人士指出與以國家安全為理由而限制言論自由的《約翰內斯堡原則》並不太相符。因此有不少香港巿因而反對《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