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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定 假 日 2007
所 有 僱 員, 不 論 服 務 年 資 的 長 短, 均 可 享 有 下 列 法 定 假 日:
1. 1月1日 The first day of January;
2. 農曆年初一的前一日 (2月17日)* Lunar New Year’s Day;
3. 農曆年初二 (2月19日) The second day of Lunar New Year;
4. 農曆年初三 (2月20日) The third day of Lunar New Year;
5. 清明節 (4月5日) Ching Ming Festival;
6. 勞動節 (5月1日) The first day of May;
7. 端午節 (6月19日) Tuen Ng Festival;
8. 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紀念日 (7月1日) The first day of July;
9. 中秋節翌日 (9月26日) The day following the Chinese Mid-Autumn Festival;
10. 國慶日 (10月1日) The first day of October
11. 重陽節 (10月19日) Chung Yeung Festival;
12. 冬節 (12月22日) 或 聖誕節 (12月25日) (由僱主選擇) Chinese Winter Solstice Festival or Christmas Day (at the option of the employer);
在 法 定 假 日 工 作
如 果 僱 主 要 求 僱 員 在 法 定 假 日 工 作 , 須 作 出 以 下 的 安 排
如 僱 主 僱 員 雙 方 同 意 , 僱 主 可 在 法 定 假 日 或 另 定 假 日 的 30 天 前 後 的 期 間 內 安 排 代 替 假 日 給 僱 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