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個月前我同老公搵<地産A的経紀A>睇咗単位Z,用老公名簽睇樓紙;半個月後再搵<地産B的経紀B>同様睇咗単位Z用老公亞媽名簽睇樓紙,最後用老公同我名搵咗<地産A的経紀A>買咗単位Z。
買樓後幾日、<地産B的経紀B>打電話俾我老公、話会響買樓後的14日、由地産B公司代發律師信俾我老公、因為我老公搵咗地産A買単位Z、要我老公陪償佢嘅佣金損失。佢話睇樓紙上面有写明屋企人係唔可以3個月内搵第二間地産去買佢帯我哋睇過嘅単位。
響睇樓紙上嘅條款如下:
第3條:佣金
本協議適用於買方須向代理支付的佣金的規定、列於本協議附表1、3及5内。
附表5:除本附表第2、3及4條另有規定外、如買方或買方的配偶、任何代名人、未経披露身份的主事人或代理人在有効期内(不論是否透過代理)、與任何一項或多於一項物業的賣方訂立具約束カ的買賣協議、則買方須就代理就有関物業而提供的服務向代理支付佣金。
其實我哋有冇犯法?我好驚我老公真係会俾地産B告、我應該點処理好?請問有冇地産界嘅人或者法律界嘅人幫幫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