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關
本 部 門 透 過 文 件 檢 查, 例 如 艙 單 及 如 需 要, 貨 物 檢 查 實 施 進 口 貨 物 管 制。 貨 物 檢 查 以 抽 樣 形 式 進 行。 抽 選 之 貨 物 將 被 拘 留, 並 由 海 關 關 員 進 行 貨 物 檢 查。
進 口 清 關: 商 品
應 課 稅 貨 品
禁 運 貨 品
所 需 文 件
轉 運 貨 物 豁 免 簽 證 方 案
進 口 清 關:私 人 物 件 隨 身 行 李
隨 身 行 李
分 運 行 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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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 口 清 關: 商 品
倘 若 一 批 貨 物 被 本 部 門 抽 選 作 貨 物 檢 查, 進 口 商 及 其 代 表 可 向 船 務 公 司、 航 空 公 司 及 運 輸 商 查 詢 有 關 清 關 程 序 的 資 料; 或 根 據 進 口 形 式 向 下 列 香 港 海 關 辦 事 處 查 詢:
航 空
(852) 2116 4130 / 2116 4170 (24 hours) 傳真: (852) 2116 4201
海 路
貨櫃貨物 - 電話:(852) 2410 8045
(星期一至星期五 - 由早上八時至晚上十時三十分)
(星期六 - 由早上九時至下午五時)
傳真:(852) 2420 2429
海運貨物 - 電話:(852) 2534 7188 (24小時) 傳真:(852) 2854 1280
內河船貨物 - 電話:(852) 2180 8977/4635
(星期一至星期五 - 由早上八時十五分至下午六時十五分)
(星期六至星期日 - 由早上八時十五分至下午四時三十分)
傳真:(852) 2180 8976
陸 路
落馬州管制站 - 電話:(852) 2482 8758 (24小時) 傳真:(852) 2482 2552
文錦渡管制站 - 電話:(852) 2679 2000 (由早上七時至晚上十時) 傳真:(852) 2679 5828
沙頭角管制站 - 電話:(852) 2674 4384/4436 (由早上七時至晚上八時) 傳真:(852) 2674 9345
九廣鐵路小組 - 電話:(852) 2954 0219/2774 3494 (由早上六時十五分至晚上十二時) 傳真:(852) 2363 8242
一般查詢
電話:(852) 2815 7711 (24小時)
任 何 人 士 進 口 任 何 貨 物 均 須 於 貨 物 進 口 後 十 四 天 內 向 本 部 門 辦 理 進 口 報 關 手 續 (詳 見 「進 / 出 口 報 關」)。
應 課 稅 貨 品
進 口 酒 類、 煙 草、 碳 氫 油 類 及 甲 醇 到 香 港 均 須 繳 付 稅 款。 進 口 商 應 向 本 部 門 申 請 進 出 口 牌 照。 此 外, 亦 須 持 有 移 走 許 可 證 (詳 見 「申 請 牌 照 及 許 可 證」)。
禁 運 貨 品
禁 運 貨 品 乃 指 進 出 口 條 例 (香 港 法 例 第 60 章) 及 其 他 香 港 法 律 禁 止 或 管 制 進 口 之 貨 品。 進 口 商 如 有 意 進 口 禁 運 貨 品, 須 事 先 取 得 進 口 證、 許 可 證 或 證 明 書。
禁 運 貨 品 包 括 危 險 藥 品、 製 造 危 險 藥 品 或 精 神 藥 物 所 需 的 化 學 品、 槍 械 及 軍 火、 戰 略 商 品、 藥 劑 產 品、 藥 物、 放 射 性 物 質、 輻 照 儀 器、 無 線 電 發 送 器 具、 瀕 臨 絕 種 物 種、 動 植 物、 除 蟲 劑、 耗 蝕 臭 氧 層 物 質、 紡 織 品、未 經 加 工 鑽 石 及 若 干 食 品。 (詳 見 「禁 運 貨 品」。)
所 需 文 件
商 品 清 關 須 辦 理 下 列 文 件:
艙 單
扣 留 通 知 書 副 本 (如 有)
提 單、空 運 提 單 或 其 他 類 似 文 件
發 票、裝 箱 單
其 他 文 件, 如 進 口 證、 移 走 許 可 證 等。
轉 運 貨 物 豁 免 簽 證 方 案
根 據 工 業 貿 易 署 採 用 的 若 干 條 件, 凡 按 轉 運 貨 物 豁 免 簽 證 方 案 於 本 部 門 註 冊 的 船 務 公 司、 運 輸 公 司、 航 空 公 司 及 其 委 任 之 代 理 商, 在 轉 運 下 列 各 類 貨 物 時, 均 毋 須 出 示 進 出 口 牌 照:
藥 劑 產 品 及 藥 物
香 港 法 例 第 296 章 附 屬 法 例 儲 備 商 品 (進 出 口 及 儲 備 存 貨 管 制) 規 例 的 附 表 1 第 I 部 所 列 明 的 冷 藏 或 冷 凍 肉 類 及 家 禽。
香 港 法 例 第 60 章 附 屬 法 例 進 出 口 (一 般) 規 例 附 表
欲 知 詳 情,請 瀏 覽 網 站:
http://www.tid.gov.hk/tc_chi/import_export/tces/tces_maincontent.html 查 詢 轉 運 貨 物 豁 免 簽 證 方 案 之 有 關 詳 情, 可 與 工 業 貿 易 署 艙 單 事 務 分 組 聯 絡, 地 址 為 香 港 九 龍 彌 敦 道 700 號 工 業 貿 易 署 大 樓 4 樓 409 室, 電 話: (852) 2398 5562, 傳 真: (852) 2398 3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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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 口 清 關:私 人 物 件 隨 身 行 李
隨 身 行 李
進 入 香 港 之 旅 客 在 入 境 時 應 向 海 關 關 員 申 報 超 出 煙 酒 免 稅 優 惠 之 應 課 稅 貨 品、禁 運 物 品 或 商 用 之 進 口 貨 物 的 數 量。 進 口 超 出 煙 酒 免 稅 優 惠 之 應 課 稅 貨 品,均 須 繳 交 稅 款。進 口 禁 運 物 品 則 須 在 貨 品 進 口 時 出 示 有 關 之 進 口 證、 許 可 證 及 證 明 書 (詳 見 「旅 客 須 知」)。
倘 若 旅 客 攜 帶 之 貨 物 乃 作 貿 易 或 商 業 用 途, 旅 客 必 須 向 海 關 關 長 遞 交 進 口 報 關 表(詳 見 「進 / 出 口 報 關」)。
有 關 禁 運 物 品 管 制 之 簡 介 載 於 「禁 運 / 管 制 貨 品 - 入 境 旅 客 須 知」 小 冊 子 內。 小 冊 子 可 於 各 個 海 關 入 境 站 索 取。
分 運 行 李
以 進 口 貨 物 形 式 寄 來 須 報 關 個 人 物 品 時, 有 關 報 關 程 序 及 所 需 文 件 與 以 上 「 進 口 清 關:商 品」 所 述 相 同。
分 運 行 李 內 如 載 有 應 課 稅 貨 品, 不 得 享 有 煙 酒 免 稅 優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