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師和律師的分別是甚麼?

2007-06-08 9:33 am
大律師和律師的分別是甚麼?

回答 (2)

2007-06-08 9:45 am
✔ 最佳答案
香港的法律專業分為大律師和律師兩分支,執業範圍有清楚的劃分。
律師的出庭發言權是受到限制的 (例如不能代表當事人於高等法院的審訊中盤問證人或於終審法院的聆訊中發言)。在訴訟方面,律師可以 (i) 代表當事人出庭應訊 ,或 (ii) 提取當事人的指示而再委託大律師出庭應訊 ( 如案件在高等法院或終審法院審理此乃必須之法律程序 ) 。除處理訴訟外,律師亦會處理一般法律文件如草擬合約、準備樓宇買賣協議或遺囑等文件,律師亦可為顧客擔任法律顧問。
大律師在所有法院(包括高等法院和終審法院)均享有出庭發言權。大律師專門從事訴訟工作及代表當事人出庭發言,但亦會代顧客草擬法律文件或提供專業法律意見。
執業大律師不能同時成為執業律師。
雖然大部分法律專業人士都是私人執業,但也有部分法律專業人士在政府法律部門工作,或受聘於商業機構為法律顧問,或在香港大專院校從事教學及研究工作。
香港大律師公會執行委員會每年改選一次,負責監察大律師的事務。香港律師會 負責管理律師事務,經選舉產生的理事會有廣泛責任去維持律師的專業水平及職業操守。本港亦有部分律師獲認許以公證人身份執業。 香港國際公證人協會是公證人的管理組織,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主管委任香港公證人的事宜。
2007-06-08 9:48 am
大律師與律師的最大分別,在於取得法學專業證書(PCLL)後,須以見習大律師的身分,追隨一位已取得大律師資格不少於五年的執業大律師進行為期一年的實習。

(1)律師
一般律師主要工作是與訴訟無關的,包括監督財產的授與、管理遺產、草擬遺囑、處理有關僱傭及婚姻及公司註冊的法律問題,又須為聆訊做準備工作,例如接見證人及簽發令狀。當事人可直接與律師接洽。
律師的工作大致可分四類:
a) 訴訟
在裁判署或區域法院等初級法院,律師可代表當事人出庭。在高等法院,除非聆訊在內庭進行,否則律師必須委託大律師代表當事人出庭;而他本人則負責處理有關訴訟的準備工作,例如整理證據、會晤證人、草擬答辯和進行初步訴訟等。
b) 辦理轉讓證書
當一所房屋或其他物業買賣按揭時,須辦理手續,將業權轉讓。有關文件便是在律師樓擬就及簽名蓋章,使業權由一方轉讓給另一方。
c) 諮詢
律師大部份時間用於向當事人提供口頭或書面上的法律指導。無論大小事務均可成為諮詢的問題。當事人藉此知悉各類事情在法律上的立場。
d) 一般事務
包括成立公司、商標註冊、草擬遺囑、處理遺產託管和繼承、離婚及贍養費、執行貸款合約、股票交易、公司轉讓、合營、商品買賣等。


(2)大律師
大律師的工作主要是代表當事人出庭抗辯。他必須以當事人的利益作依歸,絕不能考慮個人的利益或對其他人的後果。大律師亦在複雜的證供或法律觀點上為律師提供意見。 大律師常被視為「法律顧問」,而其專業則統稱為「大狀」。他的工作包括下列各項﹕
a) 諮詢
一經律師委託,大律師隨即對一件民事或刑事案的法律立場提供意見。在提供意見時,大律師會指導當事人應否進行訴訟,同時會列出其他可行辦法,運用他在法律程序及補償方面的知識,分析案中的事實,衡量不同法律行動可能取得的利益,然後向當事人提供意見。
b) 辦案的準備
在民事訴訟中,大律師必須在審訊前,精確地掌握一切與訴訟有關的要點,及在起訴狀或答辯狀上列出這些要點,又要指示律師,準備訴訟時須呈堂的證據。而在刑事訴訟中,大律師要花大部份時間,事先預備須發問的問題,盤問證人的策略,以及應該強調某些重要事實或法律重點。
c) 出庭
出庭時,大律師的任務是代表當事人陳詞,用質詢及盤問的方法,找出案中的事實,同時分析證據,衡量互相抵觸的證據的輕重,然後作出最後陳詞。而代表當事人出庭申請保釋、減刑及處理其他中間的訴訟程序也是大律師的工作範圍之一。

收錄日期: 2021-04-13 15: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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