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行政區跟自治區有什麼分別?

2007-06-08 4:17 am
中國的行政規劃為什麼會有特區與自治區之分?
特區有高度自治權
那麼自治區(例:新疆)為什麼沒有?

回答 (2)

2007-06-08 4:36 am
✔ 最佳答案
特區通常都是ba其他國家佔有過,例如英國、日本佔有過香港。自治區就有自已的政府,不過中央唔可以強制自治區造mea。
參考: 我自已出
2007-06-08 4:28 am
自治區是一種行政區劃名稱,通常一個自治區的地方政府在內部事務方面,會擁有比其他同等級行政區來得高的自主空間。通常(但不是絕對),自治區的成立是因為其範圍內的主要居住民族在該國國內屬於少數,但也有其他的設置因素,例如一個與該國大部分土地分隔開的地區,也常常會被設置為自治區(例如西亞國家阿塞拜疆的納希契凡自治共和國(Naxçivan)就是屬於此例)。

一個國家的自治區並不一定只有一種等級,有些國家會依照實際狀況,將自治區分為數個分等,例如中國即為一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初期對民族自治地方統稱為自治區;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分自治區、自治州和自治縣(自治旗)三級。自治區的行政地位相當於省,為中國最高一級行政區——省級行政區。中國共計有5個自治區

內蒙古自治區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寧夏回族自治區
廣西壯族自治區
西藏自治區


特別行政區是指為特別的目的或區別於其他地方行政單位而設立的地方行政機構。



中國的特別行政區

歷史上的特別行政區
首都:1914年成立的京兆,直接將清代順天府改制而成。
屯墾區:1914年成立的察哈爾、綏遠、熱河、川邊等4地,乃軍政合一的都統轄區(川邊為鎮守使),性質上屬於中央直轄道,共同特徵是當地漢人定居者日增,漸有納入內地建制之需要,但原享有自治地位的蒙古盟、旗或西藏基巧、宗,與新設治之府(道)、縣相參雜,為使兩套不同的行政體系相容而設置特別行政區,以因應當地蒙(藏)、漢關係。類似的尚有1929年設立的興安屯墾區,由於興安為東北政務委員會私自設立,故未被國民政府正式列入地方行政建制的序列中。
準省:國民政府北伐成功後,認為孫中山遺教裡並未設置特別區,於是將察哈爾、綏遠、熱河、川邊等地改制為省。此後特別行政區被視為「準省」,定位變成建省前置作業之建制。如海南島先於1932年由西南政務委員會擬設瓊崖特別行政區而未成,後於1949年設立海南特別行政區。抗戰時期,汪兆銘南京政權亦曾先於1942年劃江蘇省的徐海道1市17縣及安徽省的皖北地方4縣,設立蘇淮特別行政區,1944年正式改制為淮海省,抗戰勝利後撤銷。
收復地:中國收回外國侵佔地後,為處理當地在外國統治期間,與中國本土產生的差異環境而設置的過渡政區,計有東省特別區及威海衛行政區2地。東省特別區係北洋政府在1920年逐步收迴路權時,基於司法上的考慮,將中東路沿線定為特別司法區,設東省特別區法院處理該區之司法案件;1922年中國收回了中東鐵路主權,於1923年成立東省特別區行政長官公署,主管區內行政、軍警、外交、司法等事項。威海衛則於1930年自英收回後,成立威海衛行政區直屬於行政院,適用法律比照直轄市。

當前的特別行政區

中華人民共和國官方疆域及特別行政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行政也設置了特別行政區。現時有兩個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別行政區 (英文: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和澳門特別行政區 (葡萄牙文: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當地政府的領導稱為行政長官(簡稱「特首」)。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授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建立特別行政區,並制訂基本法以給予特別行政區在一國兩制的原則下在各方面(除國防及外交)實行高度自治。


特別行政區的起源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別行政區概念最初是為解決臺灣問題而提出,北京政府曾向台北表示如果願意接受「一國兩制」式的統一,將可以給予特別行政區的地位,並指出設立的特別行政區可以自行處理文化和經濟事務,制定國際貿易政策,參與世界貿易組織,並保留自己的軍隊。但由於這一建議與台北政府的「中華民國為一個應當有權參與聯合國運作,完全獨立自主的民主國家」之觀點衝突,因此遭到中華民國政府的拒絕。

收錄日期: 2021-04-13 00:5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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