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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會議的職權
按照基本法,行政會議是協助行政長官決策的機構。行政會議每周舉行一次會議,由行政長官主持。行政長官在作出重要決策、向立法會提交法案、制定附屬法規和解散立法會前,須徵詢行政會議的意見。但在人事任免、紀律制裁和緊急情況下採取措施的事宜上,行政長官則無須徵詢行政會議。行政長官如不採納行政會議多數成員的意見,應將具體理由記錄在案。
行政會議成員均以個人身分提出意見,但行政會議所有決議均屬集體決議。
行政會議成員的任免
按照基本法第五十五條,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會議的成員由行政長官從行政機關的主要官員、立法會議員和社會人士中委任。隨著主要官員問責制由二零零二年七月一日起推行,行政會議成員現包括問責制下的十四位主要官員及十五位非官守議員。行政會議的成員必須由在外國沒有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其任免由行政長官決定。
行政會議成員任期
行政會議成員任期應不超過委任他的行政長官的任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