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香港法例只規定不可與十六歲或以下的少女發生性行為(無論她同意與否). 與十七歲少女發生性行為, 只要她本人同意, 就無犯法. 是不需要經其家人同意的.
醫生是有責任在未經病人同意就不能將她的病況 / 病歷向第三者透露. 除非醫生懷疑病人的病情涉及非法活動或由非法活動引起. 例如: 鎗傷, 强姦, 體內藏毒. 所以就算醫生知道她未夠十八歲便發生性行為, 醫生是不會向其家長告知.
##樓上的Stephen 兄:
Crimes Ordinance Chapter 200 Sect 127 係
"Abduction of unmarried girl under 18 for sexual intercourse (拐帶年齡在18歲以下的未婚女童為使她與人性交)"
Kelva61905呢問題個唔涉拐帶, 所以呢條例好似唔啱用喎!!
2007-06-07 16:03:17 補充:
Crimes Ordinance Chapter 200 Sect 124 "Intercourse with girl under 16(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性交)"任何男子與一名年齡在 16歲以下的 女童非法性交, 即屬犯罪,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