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係房屋局負責,暫時未有資料.要申請多D留意政府公報,或者去呢度睇下有冇重要通告:
http://www.ihm.gov.mo/notice.htm
經濟房屋競投的條件和手續是什麼?
有意購買經濟房屋的人士,必須向房屋局報名。申請人必須留意房屋局公佈有關競投的開展日期及細則。
參加競投的申請者應符合的條件:
申請人 / 群體代表須具備下列條件:
年齡至少為 18 歲或已解除親權者;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居留至少 5 年;
持有澳門特別行政區有權限機關發出之身份證明文件;
群體成員不得為澳門特別行政區任何都市房地產、獨立單位或土地之所有人或本地區任何屬私產土地之承批人;
群體中之任一成員不能在多於一份競投報名表上出現;
群體中任一成員已在另一獲房屋局許可購買經濟房屋之群體的報名表中出現時,則不得許可該群體取得另一經濟房屋;
應在競投結束日期前具備上述數款所要求之條件。
申請手續及所需文件:
群體成員之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收入證明正本;
有列明住址或通訊地址的任何單據之影印本;
由仁伯爵綜合醫院、鏡湖醫院或衛生中心發出的指明群體中之任一成員具有殘疾指數之醫生證明正本(如適用);
其他證明文件影印本,以證明申請人 / 群體代表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居留之實際年期(適用於未能透過身份證明文件證明居留年期者)。
所需時間:
房屋局將根據排名次序和經濟房屋供應量,通知獲甄選之申請人在指定時間內,親身前往房屋局選購房屋。選購房屋時,房屋局會再次審查申請家團之資料,若有關資料影響申請人的選購房屋資格,房屋局將即時終止選購房屋之程序。
附註:申請人在選購房屋時須帶備本人和群體其他成員的有效身份證明文件正本。在可能情況下,已婚人士須與配偶一同出席選購房屋。
公共房屋的發展
澳門的公共房屋起源於為救濟及慈善。1928年8月,澳門台山區一破舊的貧民屋發生大火,屋被燒,翌年政府在原址重建了一系列的矮小平房,成為澳門第一個公共房屋屋,直至1949年已建成23座共711個單位。其後,政府不斷增建單位。
以下為公共房屋在不同時期的發展情況:
1. 社會房屋
1960年至1968年
從六、七十年代開始,政府以租賃形式為低收入或有特殊困難的家庭提供了五至七層高的樓宇作為社會房屋;多年來不斷對該等屋進行修繕及改建,為有需要的家庭提供了較佳的居住環境及公共設施。
這段時期大約有300多個單位落成,主要是由援助性質的組織、私人慈善機構、宗教及社會援助團體或由國際組織資助興建。當時建成的屋如下:
祈望村 - 32個單位;
石排灣屋 - 32個單位;
仔平民新 - 200個單位;
羅必信夫人大廈 - 70個單位。
隨社會發展及生活水平的提高,祈望村、石排灣屋及仔平民新已先後拆卸,而羅必信夫人大廈亦已改建為適合長者居住的房屋,並於樓宇內增添多種的設施,例如升降機、平安鐘與斜道扶手等,更有社會服務團體在其內設立長者服務中心,24小時為長者提供緊急服務。
1970年至1984年
這段時期由政府直接或透過社會輔助部門興建的單位共有804個,當時建成的屋如下:
嘉翠麗大廈A/B/C座 - 340個單位;
祐漢順利樓 - 224個單位;
筷子基平民大廈 - 240個單位。
其後本局於1995年將嘉翠麗大廈A/B/C座改建為適合長者居住的房屋,且不斷完善及增加各種的設施,並有社會服務團體在樓宇內設立長者服務中心,24小時為長者提供緊急服務。
1985至1992年
這段時期所興建的社會房屋屋數量最多,其中最大型的社屋屋望廈平民新於1988年落成。當時建成的屋如下:
1985年-台山平民新A/B/C座-579個單位;
1988年-望廈平民新-650個單位;
1992年-仔平民新-263個單位。
除上述的社會房屋外,尚有透過間接推廣的特別合同取得社會房屋,分別有濠江花園,美樂花園大廈及美居廣場,合共466個社屋單位。
2. 臨時房屋中心
由於80年代初期,大量新移民由內地湧入本澳,導致木屋數目增長迅速,政府為改善木屋居民的居住環境,於1986年至1992年期間,興建多個臨時房屋中心,以容納因政府清拆木屋,而又未符合入住社會房屋或購買經濟房屋條件的家庭暫時居住臨時房屋中心。當時落成的屋如下:
1986年-彩虹苑臨時房屋中心-60個單位;
1986年-青洲臨時房屋中心-120個單位;
1986年-仔臨時房屋中心-234個單位;
1992年-黑沙環臨時房屋中心-600 個單位。
時至今日,臨時房屋中心均已拆卸。
3. 經濟房屋
在1980年政府推出《經濟房屋法律》,規範以經濟房屋與社會房屋并行的一個房屋政策,法例使得低下和中產階級的人士有機會購買價格受管制並低於自由市場的房屋,這些房屋具有一定質素,社區設施亦齊備,包括有學校、托兒所、活動中心及商舖等。其後,於1984年推出具體的《房屋發展合同》法例,緩解本地房屋缺乏之情況,特別是紓緩收入較低階層對房屋之需求,輔助本地區之建築業發展,鼓勵完善其組織結構以及房屋建造技術條件之改良,從而刺激增加房屋供應量,以符合本地實際房屋需要和適應市民的購買能力。為完善上述法例,政府分別於1993年及1995年對房屋政策作出調整與修正,制定第13/93/M號及第26/95/M號法令,對出售經濟房屋的制度進一步作出明確規範需要透過公開競投的方式對公共房屋作出整體的分配。
政府在不同時期對經濟房屋法例進行了修改和調整,使有關的法例更為完善。經濟房屋的興建自1980年開始至今,已有一定的發展,至2005年底,經濟房屋單位數目約有24,300多個。
1984年自規範 "房屋發展合同"的法令頒佈後,經濟房屋相繼落成:
1985年-1990年共簽署24份合同,房屋數目14,673個;
1991年-2000年共簽署17份合同,房屋數目12,568個;
2001年-2005年簽署2份合同,房屋數目1,096個。
【 註: 批給年份按關樓宇的正式(最後)執行的批示於政府公報上公佈的年份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