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你要知道本案中, 有証人(店員), 証物(雨傘及cctv), 証人只是看到原告(三母子)拿著証物追著被告(你父親)毆打而按動警鐘, 他們之前在街上發生的事完全沒有目擊証人作証, 所以原告的口供是不客觀及可信性不足. 當警員趕至, 向証人錄取口供後, 就會帶原告及被告到警署了解事件. 你提到就始至終是原告誤以為被告非禮而毆打被告, 而被告人是出於自衛還擊, 再被原告三人追打(有証物), 試想想, 由於原告三人沒有足夠時間去夾口供, 三份口供內必定有出入之處, 而疑點歸被告; 加上有証物及証人支持原告用武器追打被告, 所以起訴是有一定困難, 因為警方處事是理性的, 絕不會完全相信原告的版本, 加上五份口供都必須程上律政司經覆核後, 才決定起訴與否. 而警方首先拘捕嫌犯, 要求現金保釋及定時到警署報到是正當的程序, 你可以放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