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署有僱員合約的中文樣本,可以在下列網址下載:
http://www.labour.gov.hk/public/wcp/ECsample.doc
依勞工暑編寫僱傭合約一般注意事項
勞資雙方可根據個別公司的薪酬及福利制度, 自行訂立合適的僱傭條款及條件, 不過, 有關條款並不可以違反《僱傭條例》。如有任何疑問, 僱主和僱員應該徵詢法律顧問或勞工處勞資關係科的意見。
根據《僱傭條例》, 如僱主與僱員訂立書面僱傭合約,僱主必須將一份合約副本給予僱員保存。此外, 僱主如欲修改僱傭合約條款, 亦必須徵詢僱員的意見, 並取得他們的同意後, 才可作出更改。
在擬訂僱傭合約時,讀者可參閱我們出版的小冊子 ― ―僱傭條例簡明指南 ,及留意下列註釋。關於僱傭法例的有關規定, 請參閱《僱傭條例》。
請注意: 任何僱傭合約的條款, 如有終止或減少《僱傭條例》所賦予僱員的權利、利益或保障的含意, 即屬無效。
這合約樣本亦可於本處網頁下載。
休息日
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的僱員,每7 天可享有1 天休息日。[《僱傭條例》第17 條]
假期
所有僱員, 不論服務年資的長短及工作時數, 均可享有法定假日。僱員在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滿3 個月後, 可享有有薪法定假日。[《僱傭條例》第39 及40 條]
有薪年假
按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12 個月的僱員可享有有薪年假。年假的日數由7 天至14 天不等,視乎該僱員受僱年期而定。
年假是僱員根據《僱傭條例》有權享有的休息日、假日及產假以外另獲給予的假期。[《僱傭條例》第41AA 條]
* 按《僱傭條例》第3 條及附表1, 「連續性合約」是指僱員為同一僱主連續工作4 星期或以上, 而每星期最少工作18 小時。
只要不少於《僱傭條例》第41AA 條的規定,僱主可按照公司的規定給予僱員年假。在這情況下, 請在僱傭合約上列明給予個別僱員的年假日數。
在合約終止時, 僱員如在該假期年度內已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3 個月, 可享有按比例計算的年假薪酬;但因該僱員嚴重行為不當而被即時解僱的情況則除外。[《僱傭條例》第41D 條]
產假薪酬
僱員如果在產假開始前已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滿4 星期或以上, 便可享有10 星期產假。[《僱傭條例》第12 條]
如果在產假開始前已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滿40 星期或以上, 則可享有產假薪酬。[《僱傭條例》第14 條]
疾病津貼
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 在第一年內每服務滿1 個月,便可累積2 天有薪病假; 由第二年起, 每服務滿1 個月可累積4 天。最多可累積至120 天。
僱員在下列情況下, 有權獲得疾病津貼
―僱員累積了足夠的有薪病假;
―病假不少於連續4 天; 及
―僱員能夠出示適當的醫生證明書。
―凡女性僱員須接受產前檢查或產後治療而缺勤的日子,或因流產而缺勤的日子, 均屬病假。如該女性僱員已累積得所需的有薪病假日數, 並能交出所需的醫生證明書, 則在病假期間的每一天, 均有權獲付給疾病津貼。[《僱傭條例》第33 條]
終止僱傭合約
凡僱傭合約內沒有列明試用期的, 終止合約的議定通知期限不得少於7 天。[《僱傭條例》第6(2)(b)及(c)條]
僱傭合約內如有列明試用期, 在試用期的首個月之後,終止合約的議定通知期限也不得少於7 天。[《僱傭條例》第6(3A)(b)條]
年終酬金及花紅
《僱傭條例》沒有明文規定僱主必須支付年終酬金, 包括雙糧及花紅。但如果合約包括這條款, 僱主便必須履行這合約條款支付年終酬金。
如果年終酬金屬賞贈性質或隨僱主酌情付給的, 必須在合約內明確註明。[《僱傭條例》第11AA 及11B 條]
凡僱員在酬金期內, 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3 個月者, 均可享有按比例計算的年終酬金; 惟該僱員如因嚴重行為不當而被即時解僱,或在酬金期內辭職者則除外。
如有試用期, 在計算僱員是否合乎資格享有按比例計算的年終酬金時, 並不包括首3 個月的試用期。[《僱傭條例》第11F 條]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
有關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的規定, 可參閱《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或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網頁(
www.mpfahk.org),亦可致電該局熱線2918 0102 查詢。
查詢24 小時電話諮詢中心:2717 1771
勞工處網址:
http://www.labour.gov.hk/
親臨勞資關係科各分區辦事處:
http://www.labour.gov.hk/tele/lr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