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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文化與社會責任論關係:
廣義而言,企業社會責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簡稱CRS)是指企業對社會合於道德的行為。特別是指企業在經營上須對所有的利害關係人(stakeholders)負責,而不只是對股東(stockholders)負責。
關於企業社會責任的定義,至今尚無廣為接受的定論。有些人認為是企業將取之於社會的利益,具體地回饋給社會,亦即社會賦予企業的權利中,亦包括企業應盡的義務,須以社會所能接受的方式履行。
有一個類似但較籠統的定義是,企業對於其所依存而運作的社會,負有法律和社會義務,而企業社會責任就是企業和這些義務關係的互動,以及如何履行這些義務。
以下較為正式的定義,是由世界企業永續發展協會(WBCSD)邀集六十個企業界及非企業界意見團體(opinion formers),在一次國際會議中所提出之看法:
企業社會責任是企業承諾持續遵守道德規範,為經濟發展做出貢獻,並且改善員工及其家庭、當地整體社區、社會的生活品質。
企業不應以社會責任缺乏完整定義,當成逃避社會責任的藉口。不論有無企業界合作,此概念的正式定義早晚會產生。世界企業永續發展協會也體認到因文化或產業的差異,在實際應用上會有所不同,但仍鼓勵企業界積極參與討論。
企業社會責任早已名列全球公共政策議程之中,且重要性日漸提高。討論該議題的驅動力通常來自企業界以外的力量,人們對於企業社會責任相關議題的興趣日益增加,直接影響了商業行為。
這些影響表現在社會公義和環境議題的非難上。不論這些指控有無根據,都嚴重影響企業聲譽,也已導致不良後果,舉例如下:
‧ 消費者的杯葛
‧ 影響固定資產,如農地及建築
‧ 無法吸引優秀員工,失去員工支持
‧ 為補救過去錯誤,造成額外支出
‧ 管理階層的注意力被移轉或分散,無法全心致力核心活動
‧ 增加營運上限制,如新的立法規定
‧ 籌措資金及投保困難
‧ 企業發展過程(生命週期)困難重重(供給鏈中下游消費者,上游廠商)
一般大眾認為企業漠視社會價值而對企業施壓,這些壓力顯示社會對企業和政府的期望已有所改變。這個現象的產生來自世界的快速變化,全球通訊無遠弗屆,既有的權威和社會架構受到挑戰,因此不確定感及恐懼、疑慮在舊有體制的漏洞中迅速竄升。
面對不確定性,人們開始抽離對傳統機制的信任,除非這些舊有事物能證明其值得信賴。亦即,人們從被動聽信企業說「相信我」,轉而主動要求「做給我看」。同時,隨著教育程度的提高和社會期望的提升,人們也定下更高的標準。
全球化、科技日新月異,加上世界秩序大幅重整,驚人的變動顯然造成極大的困惑-到底企業該做什麼,不該做什麼?特別是業界跟政府之間,責任的歸屬該如何劃分呢?這些問題至今仍無明確的答案,必須依其政治、文化和歷史背景而論。
長期以來,企業承擔的社會責任隨時代而變化。企業社會責任,這項企業的重要議題,可回溯至十九世紀企業的發展。企業所有人和領導者通常認定自己應負較多的社會責任,並參與社會發展或國家建設;因此常提供資金贊助房舍、學校、圖書館、博物館和大學的建造。芝加哥、舊金山、斯圖加和曼徹斯特等大城市裡的許多公共建築和機構,都是由前一世紀的企業領導人所捐贈的。
知名的成功企業家,例如卡內基(Andrew Carnegie)、范李爾(Bernard van Leer)、榮特瑞(Joseph Rowntree),和許多名聲較不響亮的有錢人,皆成立基金會從事慈善活動;即使當時的政府是父權政治(照顧人民的需要但不賦予任何責任),他們仍將這些舉動視為公民的義務和社會責任,取之於社會,用之於社會。富裕的企業家,像是透納(Ted Turner)、比爾‧蓋茲(Bill Gates),和許多企業,包括印度的塔塔公司(Tata),一直到今天都仍延續這項傳統並發揚光大。
從事這類慈善事業背後的動機有兩層:道德和合理的自我利益 (enlighted self-interest)。很多宗教大力支持富人幫助窮人的觀念,早期許多企業家即發揮了傳統猶太教和基督教共有的基本精神。從古至今,社會始終期許富人會博愛地協助窮人走出困境。
(社會責任不是法律所規定的, 靠的是企業良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