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委託我的朋友幫我暫照顧兩愛犬一段時間,並吩咐約愛犬與他不夾來要即至電我,我會馬上取回。 當日是2007/4/26。 到前天漁護處透過晶片紀錄找到我,說我期中一隻愛犬在旺角街頭受了重傷,現正送往SPCCA,我馬上趕到,但醫生說他全身骨頭嚴重碎裂,無能為力,只好比它安樂死!我馬上聯繫該朋友要求取回另一隻愛犬,他當晚說它在他媽家中,媽去了澳門,要明天才可取回。到弟二天我去找他,我逼供下他才承認因我兩隻愛犬與他的狗隻不夾,所以已經送給他人並收了人利士錢!,期後我的愛犬更再轉到另一人手上! 在經過2晚時間我的朋友才能成功用$1500贖回我的愛犬。 我全家好想心,因愛犬慘死! 請問我可否從民事途徑追究賠償及違反我兩之間的協議,未通知我就把我兩隻愛犬賣蛤他,而一隻更重傷死亡! 此人不付責任,大話連篇,出事後就失蹤,全程只叫他太太與我聯絡。
我想還我愛犬一個公道。請問我可以點告? 要佢賠償多少呢? 請好心人指教。 Thank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