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徒選終身伴侶係未......

2007-06-04 3:24 am
究竟基督徒係未一定會選擇基督徒為終身伴侶?依個煩惱圍擾住我好耐,有無人可以解答我!

回答 (5)

2007-06-04 4:28 am
✔ 最佳答案
係,,我教會都有話過唔得
上帝話過男女一定要結合,
同埋兩個都係信靠上帝嫁。

因為兩個其中一個唔信,就算佢有返教會
可能係因為伴侶而返
就算兩人都真係信左,可能都只係因為伴侶而信

兩人既分開,可能一方就唔會再返個間既教會,
或者信靠個個既信仰

同埋,一個信既都唔信既價值觀都唔同
好多人都會因為信仰而鬧交
好易分開,


我上面所講既都係一般都係應該
男女結合,,同埋同樣信仰上帝

上面答個位
係一D特別既例子,
當然一般上帝都係希望你會遵守

如果有個別既例子
當然神就會比指示你。
2007-06-04 5:35 am
緊係唔係啦~點會呀~如果係ge話~但係個基督徒鍾意左個唔係基督徒ge人咁唔結得婚咁咪好慘?!~@@
2007-06-04 5:14 am
跟係唔係啦,每個人信養都唔同,同伴侶係冇關係架!唔使擔心,一定冇關係。
2007-06-04 3:59 am
我們可從多個角度探討這課題,例如教會的處理手法是否過敏。然而我會先看看「信與不信的戀愛婚姻」在理論上有沒有問題,尤其是當某信徒要考慮跟一位非信徒談戀愛時,信仰裡有關「信與不信的戀愛婚姻」究竟可提供甚麼指引或會否帶來一些限制?這主要針對是否進入一戀愛或婚姻關係的決定,但亦可引伸至關係的維持。這點解決了,其餘的問題就會迎刃而解。

首先,我們要借用倫理學的兩個概念來分析「信與不信不應談戀愛婚姻」這命題。[11]當有人說,信與不信不應拍拖結婚,意思是「信徒與非信徒的戀愛結婚這行動本身是不應該的」?抑或是「信徒與非信徒太難深入地相處了,所以還是可免則免」?前者是義務論式的(deontological),即這類行動或關係本身在任何情況下、在道德上或神學上是錯的,任何信徒都有道德義務或宗教義務不作這事;後者則為後果論式(consequential),即這類行動或關係本身不是錯的,只是它所帶來的後果往往是不好的,嚴重地影響了基督徒追求他們應有的人生方向,所以還是可免則免。

明顯地,義務論式的反對是清晰和堅決的,並不存在甚麼灰色地帶和假設性個案,也不存在甚麼背後更基本的理由,持這立場的人只會得出以下三個可能結論──應該、不應該、不是不應該(即許可)。後果論式的反對卻視乎情況而定,若反對者不能有力地指出負面後果會必然地出現,反對者的說服力便會相應減低,持這立場的人的結論多會是「可免則免」、「沒甚麼大不了,日後小心一點罷」。


何謂「合乎聖經」?

一個認信聖經可靠地傳遞神啟示的基督徒,自然很快會想起要問一個問題,究竟信與不信的戀愛婚姻是否合乎聖經?然而,我們要先停下來,想想一個立場如何才是合乎聖經?

原來這問題也不容易回答。有人會說,「若該立場有聖經明文(或明文所能直接推論的思想)的支持,就是合乎聖經了」。[14]只不過,那些沒有明文支持卻又被公認為合乎聖經的立場便得不到恰當的承認了。[15]那麼「若該立場沒有違反任何聖經明文(或明文所能直接推論的),就是合乎聖經的」會比較正確嗎?這又太寬鬆了。例如這原則會太倉卒地認同「凡結了婚的子女都可儘快將父每送入老人院,以騰出房子給年輕人住」、「宇宙不是大爆炸而成的」、「基督教不贊成信徒批評政府」是合乎聖經的做法。[16]或者我們可這樣想:凡一立場不能被證實為違反聖經明文(或不能從明文所能直接推論的),在神學上又沒有被證實為錯,卻又乎合人之常情和常識,初步來說,是基督教信仰所容許的。

讀者或會留意到,「違反」一詞是含混的(vague)。若所牽涉的經文都是「耶和華如此說,凡……都不可……」,當然沒有問題;但是若與本課題相關的經文沒有這類字眼,那麼,怎樣才算是「違反」?這裡,我們可援引上文所提及的義務論和後果論兩概念,進一步闡釋「違反」的意思,即究竟信與不信的戀愛婚姻是義務論地不應該?還是因為其中很可能會帶來的負面後果導致我們認為不應該或不值得鼓勵?換言之,若聖經真的在明文上不贊成信與不信結婚戀愛,原因究竟是義務論式的反對?還是因為聖經認為負面後果頗為嚴重,並且很有可能發生?這將會是我在第二章討論聖經經文的焦點。而我所研究的經文是林前七章和林後六14至七1。


很多人以為,林後六14「你們和不信的原不相配,不要同負一軛」已足夠清楚地反對了「信徒與非信徒拍拖結婚」。可是若我們從上文下理來了解整段經文,這經文卻不似是說這回事。反而林前七39才是比較直接的經文。雖然林前七章並非全章都討論信與不信的戀愛婚姻,但其脈絡和思路發展卻對這課題有一定意義,所以我在本章也會稍為解釋第七章裡沒有直接關係的經文,並確定林前七39的意思。

哥林多後書六章14節至七章1節

「你們和不信的原不相配、不要同負一軛.和不義有甚義麼相交呢.光明和黑暗有甚麼相通呢.基督和彼列〔彼列就是撒但的別名〕有甚麼相和呢.信主的和不信主的有甚麼相干呢.  神的殿和偶像有甚麼相同呢.因為我們是永生 神的殿.就如 神曾說、『我要在他們中間居住、在他們中間來往.我要作他們的  神、他們要作我的子民。』又說、『你們務要從他們中間出來、與他們分別、不要沾不潔淨的物、我就收納你們。我要作你們的父、你們要作我的兒女。』這是全能的主說的。親愛的弟兄阿、我們既有這等應許、就當潔淨自己、除去身體靈魂一切的污穢、敬畏  神、得以成聖。」

這一段經文,原來曾經有聖經學者質疑是否後來加插的,因為若抽起了這段經文,作者保羅的思想連貫性似乎並沒有受到多大影響,林後六14的前文所說的「我們向你們,口是張開的,心是寬宏的……你們也要照樣用寬宏的心報答我,我這話正像對自己的孩子說的。」正好與林後七1之後理所說的「你們要心地寬大收納我們,我們未曾虧負誰……」吻合。而且上文下理所講的寬宏與這六節經文有很大對比,這六節經文的大意是與要「不信的」、「不義」、「黑暗」、「彼列」、「偶像」劃清界線,毫不相干。

然而,這六節經文仍可十分合理地被視為保羅所寫的。因為突然扯開話題的手法在保羅的作品裡並不罕見,而且林後六14至七1的尖銳排斥對象並不是保羅,卻是「不信的」人。那麼,究竟這「不信的」人,是不是泛指所有不接受耶穌為基督的人?若我們參考以下一些保羅的言論,

林前五9-10「我先前寫信給你們說,不可與淫亂的人相交,此話不是指這世上一概行淫亂的,或貪婪的,勒索的,或拜偶像的,若是這樣,你們除非離開世界方可。」

林前七12-14「若某弟兄有不信的妻子,妻子也情願和他同住,他就不要離棄妻子。…因為不信的丈夫,就因著妻子成了聖潔,並且不信的妻子,就因著丈夫成了聖潔,不然,你們的兒女就不潔淨。但如今他們是聖潔的了。」

林前十27「倘有一個不信的人請你們赴席,你們若願意去,凡擺在你們面前的,只管喫,不要為良心的緣故問甚麼話。」

便會發覺保羅並不是那麼決絕的禁止信徒與非信徒來往,他甚至認為徹底地停止來往是沒有可能的。(林前五9-10)在他看來,與非信徒來往並不存在義務論式的禁制,而且他不相信這些來往會在本質上對信徒的聖潔身分有所影響,就是與未信者的婚姻關係,也不會在本質上受沾染(林前七12-14)。他充其量只有一個後果論式的考慮,在一些會引起瓜田李下的情況裡(食祭過異教偶像的肉)擔心某些信心軟弱的信徒會否產生誤會和跌倒。


這更使我們疑問,究竟林後六14所指的「不信的」,是否泛指任何不接受耶穌為基督的人?由這線索看,我們是得不出結論的,但至少可讓我們停下來想一想,保羅的思想若是貫徹一致的話,這裡的「不信的」有可能是指某些特定人物。

這設想可從林後的上文下理得到支持。說到哥林多後書,熟悉聖經的人都會知道,保羅在該書信中努力為自己的使徒身分辯護,要求哥林多教會的信徒分辨他這位真使徒,離開當時影響著哥林多教會的假使徒(林後十至十三章),那麼,或許「不信的」是指假使徒嗎?可是這說法未夠說服力,因為六14至七1主要責備異教敬拜(「偶像」、「彼列」),而「不信的」的原文(apistoi)在林後十至十三章亦沒有使用過(Witherington, p.404)。學者Barnett認為應從林前林後兩書中總結出apistoi的使用方法,來界定「不信的」(apistoi)的指涉對象。他的結論是:

「其實這詞並不是泛指『不相信的人』本身,從那些富修辭性的反問(14節下至16節)裡推斷,這詞是指那些在希羅世界裡信奉異教的非信徒,和哥林多城的神秘教派。……這些用法都清楚表示了,『不相信的人』是沒有皈依基督教的外邦人,他們住在拜偶像和道德敗壞的黑暗世界裡,就如哥林多城,他們眼睛瞎了,被『這世界的神』蒙瞞(參4:4)。」

另外,有人認為林後六14的「不信的」人,可引伸為今天任何未信耶穌的人,因為「不信的」人的特徵是拜偶像,任何未信耶穌的人也是理論上順從空中掌權者魔鬼的(弗二2),亦是罪的奴僕(羅六17),所以任何未信耶穌的人都是拜偶像的人。然而,問題出於「不信的」人的特徵並非拜偶像,而是主動追求在心靈上要與偶像相通,甚至因此願意發生與宗教相關的淫行。將任何未信耶穌的人都等同於這些主動追求與偶像相通的人,未免太牽強了。此外,這又跟前文所提及的林前五9-10、林前七12-14、和林前十27不一致。
2007-06-04 3:54 am
唔係一定
不過最好就係選擇返基督徒做終身伴侶.
因為大家宗教相同 就唔會咁多因宗教而產生的問題
聖經都有講點解基督徒要搵返基督徒做終身伴侶.

收錄日期: 2021-04-12 19:53:58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70603000051KK04183

檢視 Wayback Machine 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