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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 合 社 會 保 障 援 助 ( 綜 援 ) 計 劃 下 的 就 業 援 助 試 驗 計 劃 : 欣 曉 計 劃
欣 曉 計 劃 是 社 會 福 利 署(社署)於 2006 年 4月 至 2007年 9月 期 間 推 行 的 一 項 為 期 18 個 月 的 就 業 援 助 試 驗 計 劃,目 的 是 協 助領 取 綜 援 而 最 年 幼 子 女 年 齡 介 乎 於 12 至 14 歲 的 單 親 家 長 和 兒 童 照 顧 者 提 升 自 助 能 力 ,並 透 過 就 業 融 入 社 會,邁 向 自 力 更 生。
計 劃 的 規 定
最 年 幼 子 女 年 齡 為 12 至 14 歲 的 綜 援 單 親 家 長 或 兒 童 照 顧 者 必 須 參 加 「欣 曉 計 劃 」 並 積 極 尋 找 及 從 事 每 月 工 作 時 數 不 少 於 32 小 時 的 有 薪 工 作 。 如 有 關 單 親 家 長 或 兒 童 照 顧 者 有 充 分 理 由 ( 例 如 最 近 有 親 屬 身 故、剛 受 到 家 庭 暴 力 傷 害 等 ),可 短 暫 獲 得 豁 免 履 行 尋 找 有 薪 工 作 的 規 定。
如 參 加 者 違 反 計 劃 下 的 工 作 規 定 又 未 能 提 供 合 理 解 釋, 他 們 每 月 所 領 取 的 援 助 金 將 會 被 扣 減 $200。若 然 參 加 者 已 積 極 求 職 但 暫 時 未 能 找 到 每 月 不 少 於 32 小 時 的 有 薪 工 作, 他 們 是 不 會 被 視 作 違 反 規 定。 計 劃 亦 不 強 制 參 加 者 接 受 與 照 顧 子 女 時 間 上 有 衝 突 的 工 作。
計 劃 內 容
欣 曉 計 劃 有 二 個 主 要 部 份:
1. 就 業 援 助 計 劃
社 署 職 員 會 為 個 別 參 加 者 提 供 個 人 需 要 的 就 業 援 助 服 務 以 協 助 他 們 克 服 就 業 障 礙,儘 早 覓 得 有 薪 工 作。 服 務 包 括 定 期 與 他 們 進 行 面 談 提 供 意 見,協 助 他 們 取 得 最 新 的 勞 工 市 場 資 訊 和 其 他 支 援 服 務, 與 及 協 助 他 們 訂 立 積 極的 求 職 計 劃 等。
2. 欣 曉 深 入 就 業 援 助 計 劃
社 署 會 委 託 非 政 府 機 構 營 辦 深 入 就 業 援 助 計 劃, 為 沒 有 或 較 少 工 作 經 驗 的 欣 曉 計 劃 參 加 者 提 供 一 系 列 深 入 就 業 援 助 服 務, 例 如 基 本 技 能 及 技 能 提 升 訓 練 等。 社 署 會 按 參 加 者 的 個 別 情 況 轉 介 他 們 參 與 這 些 計 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