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誰可申請「綜援」?
2.2.1 申請單位
有別於大部分的社會保障計劃(如高齡津貼、傷殘津貼),綜援是以「家庭」為申請單位的。這是指不論多少位同住的家庭成員申請綜緩,社署審核申請時,會計算所有同住家庭成員的資產、收入和支出,而非單看個別申請人的個人資產、收入和支出。若申請人是獨居的,他便屬於「一人家庭」個案。
然而,可領取的綜援金額是按照家中有多少成員合乎領取綜援的資格,而非按照申請家庭有多少位成員(政府統計處,2005a)。例如,若一戶4人家庭申請綜援,但當中只有3位成員符合有關資格的話,這戶4人家庭所領取的綜援金額,其實只足夠應付3人生活上的基本和特別需要。
2.2.2 申請資格
那些人才有資格申請「綜援」?首先,他們必須符合「居港規定」。現時綜援只限香港永久居民申請;但居港未滿7年的人士,18歲以下的可獲豁免(社會福利署,2005)。舉例說,一家三口都是居港未滿7年的新來港人士,而家中只有獨子是少於18歲的。若這個家庭要申請綜援,那便只有該名獨子才符合資格。有關只有香港永久居民才能申請綜援的規定,其實是近年才推行。社會福利署於2004年1月1日起執行新條例,禁止新來港定居少於七年人士申請綜援(政府新聞署,2003)。
其次,申請家庭必須通過經濟狀況調查(即資產和入息審查)才能獲得援助。社署把所有家庭成員的資產和收入一拼計算,評估申領綜援資格。資產方面,包括自住及非自住物業、現金、銀行存款和投資等。(社會福利署,2005)。此外,收入方面,受助人雖然可以工作賺取收入,但每月最多獲豁免2,500元。扣除豁免金額後的收入餘數,則用作計算援助金額。
最後,綜援對某些受助者設附加要求。對於15-59歲「身體健全」的申請人,若要領取綜援,他們必須符合下列其中一項條件:
1. 在合理情況下不能工作(如需要在家照顧幼兒、患病或傷殘家人);或
2. 每月工作收入不少於1,430元及每月工作不少於120小時;或
3. 失業或每月工作收入少於1,430元或每月工作少於120小時,而又有參加社署規定的自力更生支援計劃及積極尋找全職工作(社會福利署,2005)。
參考資料:
http://www.cyberscho ol.oxfam.org.hk/prin t_articles.php?id=90 &page=all
留意第7,8,9條
房屋署設有公屋輪候冊,所有合資格的公屋申請都會依登記的先後次序排列在公屋輪候冊內,房屋署將嚴格依照輪候冊上的申請書編號及申請人所選擇的地區,依次辦理審查及配房手續。
全港的公屋主要分佈在四個區域內,分別為市區(包括香港及九龍),擴展市區(包括東涌、沙田、馬鞍山、將軍澳、荃灣、葵涌及青衣),新界(包括天水圍、大埔、粉嶺、上水、屯門及元朗)及離島(不包括東涌)。由於市區現時沒有足夠公屋可供編配予所有輪候冊申請人,申請人只可從其餘三個非市區的地區中選擇一區作為將來編配公屋的地區。不過,符合申請高齡單身人士、共享頤年及家有長者這三個優先配屋計劃的人士則可選擇任何一區的公屋單位。
一般家庭申請公屋的辦法
申請條件
1. 申請人必須年滿18歲,而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必須現居香港並具有香港居留權,其在香港的居留不受附帶居留條件所限制(與居留期限有關的條件除外)。未獲准來港居住人士不能包括在申請書內。
2. 18歲以下人士必須與父母或合法監護人一同申請。
3. 申請人與其他成員的關係必須為夫婦、父母、子女、祖父母、孫、未婚兄弟姊妹,或願意與申請人共住並倚靠其供養的親屬。
4. 申請表內所有已婚家庭成員,必須與配偶一同申請(已離婚、配偶並未獲准在港居住或已去世者除外)。
5. 申請人只可與其中一位已婚子女一同申請。
6. 在配屋時,申請書內至少一半的家庭成員必須在香港住滿七年並仍在香港居住。18歲以下的子女
(i) 不論在何處出生,只要父母其中一人居港滿七年;或
(ii) 在香港出生並巳確立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
一律視作已符合七年居港年期規定。
7. 在申請登記時及直至獲配公屋後簽訂租約前期間,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不得(i)擁有或與人共同擁有任何住宅樓宇、(ii)簽訂協議購買住宅樓宇,或 (iii)持有一間擁有住宅樓宇的公司一半以上的股權。住宅樓宇包括任何在香港的戰後住宅樓宇、未落成的私人住宅樓宇、不受租務管制或自住的戰前住宅樓宇、經建築事務監督許可的天台搭建物、用作居住用途的屋地及丁屋批地。
8. 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每月總收入及現時的總資產淨值不得超過房委會規定的最高入息及總資產淨值限額,該類限額會按年修訂。當房屋署職員約見時,受薪申請人必須申報收入(可扣除法定的僱員強積金或公積金供款額,即入息的5%)及提交房委會所指定的薪金證明書。而自僱的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必須提供有關的證明文件,例如商業登記證、營業帳目、損益表、資產負債表、報稅表、生意往來的單據及帳項等以便查閱。
9. 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必須申報資產:
(a) 土地例如(在香港及香港以外所擁有的土地);
(b) 房產(例如在香港及香港以外已落成及預售的住宅、商業及工業物業,停車位及已協議買賣的房產);
(c) 車輛(例如私家和商用車輛);
(d) 可轉讓的汽車牌照(例如的士和公共小型巴士牌照等);
(e) 投資類別的資產(例如互惠基金、單位信託基金、上市股票、經紀投資按金、商品期貨、紙黃金、存款證、保險計劃和債券等);
(f) 業務經營(例如在獨資,合夥經營的商號或有限公司的權益及業務所擁有的各項資產);
(g) 銀行活定期存款及可動用的現金(例如港幣及外幣活期及定期存款,及港幣5,000元或以上的可動用現金)
擁有資產的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必須提交有關的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10. 公屋租戶整個家庭的新申請將不獲接納。
11. 各項資助自置居所計劃,例如居者有其屋計劃、私人機構參建居屋計劃、重建置業計劃、可租可買計劃、自置居所貸款計劃和置業資助貸款計劃等的前業主、聯名業主或前借款人均不得申請。但房屋署會特別考慮有以下情況而又符合其他申請公屋條件的申請書:
申請人必須提供有關文件以證明屬上述何種情況,以便房屋署考慮是否接納其公屋申請。
12. 各項資助自置居所計劃的家庭成員,在取消其有關記錄後,只要符合公屋申請條件,便可即時申請登記在公屋輪候冊。
13. 在簽訂買賣協議後取消購買居者有其屋計劃、私人機構參建居屋計劃以及可租可買計劃樓宇的購樓人士,只要符合公屋申請條件,便可以在辦妥撤銷買賣協議後提交公屋申請。
房委會有權隨時修改上述規定,而有關更改將於本地公布,但不會個別通知申請人。此外,申請人有優先權處理申請事宜。申請人有權獲得有關申請手續、資格準則及查詢申請進度等詳細資料。若未能達成處理申請書協議,申請書內其他家庭成員沒有此項權利。
申請人可選擇將來編配公屋的地區、申請增加或刪減申請書內家庭成員或撤銷申請、接受或拒絕編配建議(須符合有關的規定)。接受編配單位時,申請人須以租客身分與房屋委員會簽訂租約。租住權不得轉讓。同時,申請人有責任提交本身和家人的詳盡正確資料及證明文件,並確保申請時所作的聲明真實而正確。
在一般情況下,申請資格不得轉讓。因此,在填寫申請表時,各家庭成員請慎重考慮以誰的名義提出申請。
配屋辦法
房屋署在編配公屋單位時,將嚴格依照申請表在公屋輪候冊的先後次序及申請人所選擇的地區辦理。房屋署不會考慮申請人所提出的理由,如健康或現住居所狀況欠佳,而作出優先配屋的安排。但申請人如能提交文件(如土地審裁處發出的收樓令),證明必須於短期內遷出居所,而其申請也符合所有申請條件,並將於一年內可獲配房,房屋署會提早處理其申請。入住長者住屋的年齡限制已解除,一般二人家庭的申請亦有機會獲編配長者住屋的二人單位。
單身人士租住公屋
請選擇一般家庭租住公屋 單身人士租住公屋 長者租住公屋 -長者住屋類型 特快公屋編配計劃 申請細則 公屋輪候冊申請人
1. 申請人的每月總收入及現時的總資產淨值不得超過房委會訂定的最高入息及總資產淨值限額。
2. 申請人須符合適用於一般家庭申請公屋的所有申請條件。
加入家庭成員
名列在單身人士輪候冊的申請人,如有需要,可要求加入其家庭成員,以符合一般家庭申請公屋資格。申請人原先輪候的時間,將會計算入其申請內,但只以半數計算,並以不超過一年半為限。
配屋辦法
單位編配將嚴格依照申請表在公屋輪候冊上的先後次序及申請人所選擇的地區辦理。合資格的申請人將獲編配一人單位,由於資源有限,申請人不能堅持編配某種類型的一人單位,現時,入住長者住屋的年齡限制已解除,因此,非長者單身人士申請人也有機會獲編配長者住屋的一人單位。若單身人士在配屋時年滿60歲,則可按「高齡單身人士」優先配屋計劃辦理。
非長者一人申請公屋編配政策
房委會轄下資助房屋小組委員會已於2005年9月29日通過為編配予非長者一人申請者的租住公屋數量每年設定配額,並設立一個計分制度,讓較年長的申請者獲優先編配單位。請按此查閱有關詳情。
租金就要視乎你幾個人申請, 要視乎間屋的大、小;新樓還是舊樓;市區還是新界、新市鎮。總之有很多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