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計 算 個 人 入 息 課 稅
課 稅 年 度 1.4.2007 - 31.3.2008
婚 姻 狀 況 單 身 / 分 居 / 離 婚 / 喪 偶 已 婚
本 人
港 元
(不 計 算 角 、 分) 配 偶
港 元
(不 計 算 角 、 分)
入 息
薪 俸 入 息
(薪 俸 入 息 須 先 減 去
可 扣 減 支 出 及 折 舊 額 )
所 有 出 租 物 業 的 應 評 稅 總 值
- 擁 有 全 部 業 權
- 擁 有 部 分 業 權
所 有 獨 資 業 務 的 應 評 稅 總 利 潤
(未 扣 減 慈 善 捐 款 的 數 額)
獲 分 配 合 夥 業 務 的 應 評 稅 總 利 潤
扣 除
個 人 進 修 開 支
為 賺 取 租 金 收 入 而 支 付 的 按 揭 利 息 總 額
(可 扣 除 的 利 息 不 應 超 出 該 出 租 物 業 的 應 評 稅 淨 值)
認 可 慈 善 捐 款
- 在 獨 資 業 務 的 賬 目 下 申 請
- 在 薪 俸 稅 / 個 人 入 息 課 稅 下 申 請
認 可 退 休 計 劃 的 強 制 性 供 款
[由 2000/01 開 始]
居 所 貸 款 利 息
長 者 住 宿 照 顧 開 支
- 在 安 老 院 居 住 的 受 養 人 數 目
- 符 合 傷 殘 受 養 人 免 稅 額 資 格 的
受 養 人 數 目
- 支 付 給 安 老 院 的 開 支 款 額
所 有 業 務 在 本 年 度 內 經 調 整 後 的
業 務 虧 損
在 個 人 入 息 課 稅 下 的 前 年 度 結 轉 虧 損
申 請 免 稅 額
受 養 人 數 目 在 你 申 請 的
受 養 人 中 , 符 合
傷 殘 受 養 人 免 稅 額
資 格 的 數 目
供 養 子 女 數 目
- 在 課 稅 年 度 內 出 生
- 在 其 他 課 稅 年 度 出 生
供 養 兄 弟 / 姊 妹 數 目
供 養 年 滿 60 歲 或 以 上 , 或 雖 未 滿 60 歲 , 但 有 資 格 申 索 政 府 傷 殘 津 貼 的 父 母 / 祖 父 母 或 外 祖 父 母 數 目
- 全 年 與 你 同 住
- 並 非 全 年 與 你 同 住
供 養 年 滿 55 歲 但 未 滿 60 歲 的 父 母 / 祖 父 母 或 外 祖 父 母 數 目 [由 2005/06 開 始]
- 全 年 與 你 同 住
- 並 非 全 年 與 你 同 住
你 的 配 偶 符 合 資 格 申 請 傷 殘 受 養 人 免 稅 額
2003 | 重要告示 修訂日期: 2007 年 5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