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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均田制
一.背景:
1.均田制施行之先決條件,必須有大量剩餘土地。
2.唐初農民少而耕地多,正合上述條件。
隋末群雄混戰,農村經濟大受破壞,當時「黃河之北,則千里煙;江淮之間,則鞠為茂草 。」人口銳減,生產力下降,隋初的富庶景象,已不復見。唐高祖建國後,人口只得200萬戶,太宗貞觀時,亦只僅得300萬戶 。面對這個局面,首要任務是恢復經濟生產力,使流亡人口回到土地耕種。而唐初地廣人稀,北方的情況尤其嚴重,與北魏初年面對的局面相若,因此,高祖武德七年便頒下均田法令 。
二.內容:
1.田畝面積:田廣一步長二百四十步為畝,畝百為頃。
2.授田法:「武德七年,始定律令,以度田制:五尺為步,步二百四十為畝,畝百為頃 。丁男、中男給一頃,篤疾廢疾給四十畝,寡妻妾三十畝 。若為戶者加二十畝 。所授之田,十分之二為世業,八為口分 。世業之田,身死則戶者便授之;口分則收入官,更以給人。」
a)天下男丁年十八以上,授田百畝,八十畝為口分田,二十畝為永業田。
b)老男篤疾殘廢各給口分田四十畝,寡妻妾各得口分田三十畝。
c)田多可定其人者為寬鄉,少者為狹鄉,狹鄉受田減半。
d)其地有厚薄,歲一易者,倍授之,寬鄉之劣者不倍授。
e)取授皆十月,授田先貧及有課稅戶,及多丁者。
f)鄉田有餘以給比鄉,縣有餘,以給比縣,州有餘,以給比州。
g)諸給口分田,各從便近,不得隔越。
3.住所:良戶三口以下給田一畝,每三口加一畝,賤戶五口給一畝,每五口加一畝,不入永業田、口分田之限。
4.追田:
a)有事落外蕃不還者,有親屬同居,其身分之地,六年乃追,還日仍給。
b)身死之事者,子孫若未成丁,勿追口分田。
c)戰傷廢疾不追至終身。
5.買賣:
a)永業田,庶人徙鄉及貧無以葬者,得賣永業田,流移者可賣。
b)口分田,樂遷就寬鄉者,可賣,但賣者不復授。
c)諸買地,不得過半。
d)凡買賣需經官,若無文牒買賣,財沒者不追,地還本主。
e)諸田不得貼賃及質押,若從遠役外任,無人守業,聽賃及賣。
6.工商
a)工商者,寬減半,狹鄉不給。
b)諸工商分永業田,各減半給之,狹鄉者不給。
7.官人:皇室親貴、職官、王公、官員皆官階授田。
「凡天下丁男十八歲以上者,給田一頃。篤疾廢疾,給田四十畝,寡妻妾三十畝,若為戶者,加二十。皆以二十畝為永業,其餘為口分;永業之田,樹以桑榆棗及所宜之木。田多可定其人者為寬鄉,少者為狹鄉,狹鄉受田減寬鄉之半。其地有厚薄,歲一易者,倍授之,寬鄉之易者不倍授。 工商者,寬鄉減半,狹鄉不給。凡庶人徙鄉及貧無以葬者,得賣永業田。自狹鄉而徙寬鄉者,得並賣口分田,賣者不復授,死者取之以授無田者。凡取授皆歲十月,授田先貧及有役者,多丁者。凡鄉田有餘,以給比鄉,縣有餘,以給比州....諸買地者,不得過半,制雖居狹鄉,亦聽依寬鄉制。其賣者不得更請,凡買賣皆需經官,年終彼此除附,若無文牒輒買賣,財沒不追,地還本主。諸工商分永業田,各減半給之,在狹鄉者並不給。有事落外蕃不還,有親屬同居,其身分之地,六年乃追,還日仍給。身死王事者,子孫雖未成丁,勿追口份田。戰傷廢疾不追減終身。諸田不得貼賃及質押,若遠役外任,無人守業者,聽貼賃及質,官人永業田、賜田、欲賣及貼賃者不在禁限。諸給口分田,務從便近,不得隔越。若州歸改,易及他境犬牙相接者,應依舊受。其城居之人,本縣無田,聽隔縣受。」(唐高祖武德七年規定田制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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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6-01 17:36:43 補充:
答案是d. 80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