圴田制定,男子在15歲以上授露?(中史題)

2007-06-02 1:24 am
圴田制定,男子在15歲以上授露?(中史題)
a. 20畝 b. 40畝 c. 60畝 d. 80畝

回答 (4)

2007-06-02 1:35 am
✔ 最佳答案
唐代均田制



一.背景:

1.均田制施行之先決條件,必須有大量剩餘土地。

2.唐初農民少而耕地多,正合上述條件。

隋末群雄混戰,農村經濟大受破壞,當時「黃河之北,則千里煙;江淮之間,則鞠為茂草 。」人口銳減,生產力下降,隋初的富庶景象,已不復見。唐高祖建國後,人口只得200萬戶,太宗貞觀時,亦只僅得300萬戶 。面對這個局面,首要任務是恢復經濟生產力,使流亡人口回到土地耕種。而唐初地廣人稀,北方的情況尤其嚴重,與北魏初年面對的局面相若,因此,高祖武德七年便頒下均田法令 。



二.內容:

1.田畝面積:田廣一步長二百四十步為畝,畝百為頃。

2.授田法:「武德七年,始定律令,以度田制:五尺為步,步二百四十為畝,畝百為頃 。丁男、中男給一頃,篤疾廢疾給四十畝,寡妻妾三十畝 。若為戶者加二十畝 。所授之田,十分之二為世業,八為口分 。世業之田,身死則戶者便授之;口分則收入官,更以給人。」

a)天下男丁年十八以上,授田百畝,八十畝為口分田,二十畝為永業田。

b)老男篤疾殘廢各給口分田四十畝,寡妻妾各得口分田三十畝。

c)田多可定其人者為寬鄉,少者為狹鄉,狹鄉受田減半。

d)其地有厚薄,歲一易者,倍授之,寬鄉之劣者不倍授。

e)取授皆十月,授田先貧及有課稅戶,及多丁者。

f)鄉田有餘以給比鄉,縣有餘,以給比縣,州有餘,以給比州。

g)諸給口分田,各從便近,不得隔越。

3.住所:良戶三口以下給田一畝,每三口加一畝,賤戶五口給一畝,每五口加一畝,不入永業田、口分田之限。

4.追田:

a)有事落外蕃不還者,有親屬同居,其身分之地,六年乃追,還日仍給。

b)身死之事者,子孫若未成丁,勿追口分田。

c)戰傷廢疾不追至終身。

5.買賣:

a)永業田,庶人徙鄉及貧無以葬者,得賣永業田,流移者可賣。

b)口分田,樂遷就寬鄉者,可賣,但賣者不復授。

c)諸買地,不得過半。

d)凡買賣需經官,若無文牒買賣,財沒者不追,地還本主。

e)諸田不得貼賃及質押,若從遠役外任,無人守業,聽賃及賣。

6.工商

a)工商者,寬減半,狹鄉不給。

b)諸工商分永業田,各減半給之,狹鄉者不給。

7.官人:皇室親貴、職官、王公、官員皆官階授田。





「凡天下丁男十八歲以上者,給田一頃。篤疾廢疾,給田四十畝,寡妻妾三十畝,若為戶者,加二十。皆以二十畝為永業,其餘為口分;永業之田,樹以桑榆棗及所宜之木。田多可定其人者為寬鄉,少者為狹鄉,狹鄉受田減寬鄉之半。其地有厚薄,歲一易者,倍授之,寬鄉之易者不倍授。 工商者,寬鄉減半,狹鄉不給。凡庶人徙鄉及貧無以葬者,得賣永業田。自狹鄉而徙寬鄉者,得並賣口分田,賣者不復授,死者取之以授無田者。凡取授皆歲十月,授田先貧及有役者,多丁者。凡鄉田有餘,以給比鄉,縣有餘,以給比州....諸買地者,不得過半,制雖居狹鄉,亦聽依寬鄉制。其賣者不得更請,凡買賣皆需經官,年終彼此除附,若無文牒輒買賣,財沒不追,地還本主。諸工商分永業田,各減半給之,在狹鄉者並不給。有事落外蕃不還,有親屬同居,其身分之地,六年乃追,還日仍給。身死王事者,子孫雖未成丁,勿追口份田。戰傷廢疾不追減終身。諸田不得貼賃及質押,若遠役外任,無人守業者,聽貼賃及質,官人永業田、賜田、欲賣及貼賃者不在禁限。諸給口分田,務從便近,不得隔越。若州歸改,易及他境犬牙相接者,應依舊受。其城居之人,本縣無田,聽隔縣受。」(唐高祖武德七年規定田制內容)






(

2007-06-01 17:36:43 補充:
答案是d. 80畝
2008-01-14 2:59 pm
b.40畝
2007-06-02 9:04 am
答案係a
唐代均田制二十畝為口分田,即露田
八十畝為永業田,身為歸政府
參考: 自己
2007-06-02 2:36 am
北魏的均田制

產生原因
北魏頒佈均田令是在北方已實行的計口授田制度演變而來,當時北方人口大量遷徙和死亡,土地荒蕪,土地的所有權和佔有權十分混亂這一特殊情況下產生的。


具體內容
從太和九年(西元485年)頒布實行「均田制」的詔令,先立戶口確定人數,按照人數授給田地,分為露田和桑田: 露田:男十五歲以上給四十畝,女二十畝,奴婢也可以有露田,死後把田地還給政府。 桑田:給男人一人二十畝,作為自己的財產,不用還給政府,也可以買賣。

政府向農民分配一定數額的露田,農民年滿70歲或身死後須將回歸還官府。
露田只能種植穀物和桑麻,不許栽種樹木,並不許買賣。
受田的農民每年必須繳納一定數量的租粟、調帛或麻,還必須服徭役和兵役。
地方官吏按品級授給公田。

隋代的均田制
開皇二年(582年)規定,官人永業田與其品級相適應,自諸王以下至都督,多至百頃,少至四十畝。以此同時,內外官按其品級高低授給職分田(職田),多至五頃,少至一頃。內外官署還授給公廨田,以供公用。隋煬帝楊廣即位,免除婦人和奴婢、部曲的租調,也取消了他們的授田。


唐代的均田制
唐代的均田制在隋代基礎上,明確取消了奴婢、婦人及耕牛受田,土地的買賣限制加以放寬,其內容更為詳細。均田制中,田地授給丁男,並且分成兩種制度:一種為公田,稱為口分田;另一種則為私田,謂之永業田。而且均田制是土地公有和私有的折衷制度,其目的在於制止土地兼併及增加稅收,並鼓勵民眾墾荒,由政府授田,等於是為民置產,使人民從事生產的意願提高,經濟快速發展,奠定唐初的盛況。隨著經濟之壯大,朝廷能用來授田的越來越少,均田制形同虛設;到了唐代中葉,均田制終於退出中國的歷史舞臺。


收錄日期: 2021-04-12 21:0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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