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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受 養 人 身 份 來 港 居 留
http://www.immd.gov.hk/chtml/hkvisas_1.htm#residence
38. 保 證 人 如 屬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或 不 受 逗 留 期 限 約 束 的 香 港 居 民 ( 即 享 有 入 境 權 或 可 無 條 件 逗 留 的 人 士 ) , 其 下 列 受 養 人 可 申 請 來 港 居 留 :
(a) 其 配 偶 ;
(b) 其 1 8 歲 以 下 未 婚 及 受 養 的 子 女 ;以 及
(c) 其 年 齡 在 6 0 歲 或 以 上 的 父 母 。
40. 以 受 養 人 身 份 來 港 定 居 的 申 請 , 如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 可 獲 優 先 考 慮 :
申 請 人 與 保 證 人 能 提 供 合 理 的 關 係 證 明 ;
申 請 人 沒 有 任 何 已 知 的 不 良 記 錄 ; 以 及
保 證 人 能 夠 把 受 養 人 在 港 的 生 活 條 件 維 持 在 基 本 水 平 以 上 , 並 為 他 / 她 提 供 適 當 的 居 所
41. 這 項 入 境 安 排 並 不 適 用 於 :
內 地 的 中 國 居 民 ( 除 非 其 保 證 人 為 獲 准 根 據 就 業 或 就 讀 等 計 劃 或 安 排 來 港 的 人 士 或 根 據 資 本 投 資 者 入 境 計 劃 或 優 秀 人 才 入 境 計 劃 來 港 的 人 士 ) ;
以 單 程 通 行 證 計 劃 以 外 途 徑 取 得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居 留 身 份 並 現 居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前 內 地 中 國 居 民 ; 以 及
阿 富 汗 、 亞 爾 巴 尼 亞 、 古 巴 及 朝 鮮 的 國 民 。
After marriage(must be real marriage), can apply to the immigration dept.
Will be issued with a HKID card with no right of abode. To obtain right of abode, he need to be ordinarily resided in HK for a continuous period of not less than seven years and has taken HK as his place of permanent residence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居 留 權
http://www.immd.gov.hk/chtml/topical_3_4.htm
(四) 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成 立 以 前 或 以 後 持 有 效 旅 行 證 件 進 入 香 港 、 通 常 居 住 在 香 港 連 續 七 年 或 以 上 並 以 香 港 為 永 久 居 住 地 的 非 中 國 籍 的 人 。
通 常 居 住 連 續 七 年 必 須 是 緊 接 該 人 向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申 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的 日 期 之 前 的 連 續 七 年 。
該 名 人 士 須 以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規 定 的 格 式 作 出 聲 明 , 聲 明 他 以 香 港 為 其 永 久 居 住 地 。為 此 , 該 名 人 士 須 提 供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合 理 地 規 定 的 資 料 , 令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信 納 該 人 已 以 香 港 為 其 永 久 居 住 地 , 該 等 資 料 可 包 括 他 是 否 在 香 港 有 慣 常 住 所 ; 其 家 庭 的 主 要 成 員 ( 配 偶 及 未 成 年 子 女 ) 是 否 在 香 港 ; 他 是 否 有 合 理 的 收 入 , 以 維 持 他 自 己 及 家 人 的 生 活 及 他 是 否 已 按 照 法 律 繳 稅。
聲 稱 根 據 此 項 具 有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的 人 , 如 未 向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申 請 並 獲 入 境 事 務 處 處 長 批 准 , 並 不 具 有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
Holding HK Permanent ID card doesn't mean he/she can hold HKSAR passport. The person must a Chinese citizen to hold HKSAR passport.
誰 有 資 格 申 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護 照
http://www.immd.gov.hk/chtml/hktraveldoc_1_o16_1.htm
如 你 屬 以 下 人 士 , 便 有 資 格 申 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護 照 :
一. 中 國 公 民 ;
二.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永 久 性 居 民 ; 以 及
三. 持 有 有 效 的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