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永久居民申請內地出世兒子來港定居手續

2007-06-01 4:34 pm
本人是香港出世永久居民,今年2月老婆在內地產下兒子,
本人打算在6月尾辦理兒子來港定居手續,請問
1. 要帶什麼文件?
2. 去那政府部門辦理?
3. 辦理費用多少?

thank you

回答 (1)

2007-06-01 4:56 pm
✔ 最佳答案
申請條件和對象

申請人為我省常住戶口人員,父或母是香港或澳門永久性居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

父或母所持有效的港澳居民身份證上載明出生地為香港或澳門;


父或母所持有效的港澳居民身份證首次發出日期距申請人出生時已滿七年;


父或母早年曾前往港澳定居的,期間因各種原因回內地定居一段時間,重返香港或澳門定居取得港澳永久居民身份的;


父或母持有效的澳門居民身份證,同時在申請人出生時,父或母也持有澳門治安警察局發出的永久居留證;
注:對於既符合永居子女,又符合其他定居類別(如照顧父母、子女投靠、夫妻團聚等)的,可以選擇任何一個條件申請,不能多種類別一起申請。





申請手續

香港永久性居民子女提交填寫完整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內地所生中國籍子女赴港、澳定居申請表》兩份(粉紅色和白色),澳門永居性居民子女申請填寫《澳門永久性居民在內地所生中國籍子女赴港、澳定居申請表》兩份(淺藍色和白色)。申請人近期正面藍底免冠彩色光學照片(規格48X33mm)三張(其中兩張貼在申請表上)。


提交申請人及其在內地居住的父或母的居民身份證、戶口本複印件各2份,以及在內地居住的兄弟姐妹的居民身份證、戶口本複印件各1份;


提交申請人的出生證複印件2份,交驗原件;


提交申請人父母的結婚證或夫妻關係證明書複印件2份,交驗原件;


提交申請人在港、澳居住的父或母的居民身份證、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複印件各2份,已死亡的要提供死亡證明,交驗原件;


申請人所在單位或派出所的意見(意見直接簽署在申請表單位意見欄上並簽名蓋章):

國家公職人員,由其單位人事組織部門按幹部管理許可權,由最終審核的單位領導出其意見並簽名蓋章。在職廳級幹部或其配偶,還需省委組織部的政審批件;

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及事業單位員工,由所在企事業單位法人代表或其授權的單位人事、保衛部門簽署意見,法人代表本人由相應的人事管理部門出具意見;

大中專院校,中學在校學生,由所在學校出具意見;

其他人員,由其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或其人事檔案管理部門出具意見;

提交與申請事由相關的證明:

申請人無法提供原始出生證的,要提交與相關出生證明資料,如確無法認定的,作DNA檢驗;作DNA檢驗由公安機關統一受理安排檢驗,申請人自行去醫院所作的DNA檢驗結果不予承認;

申請人父母的結婚證是補辦的,要提供民政部門的婚姻登記底冊複印件並加蓋民政部門公章;

對其父或母早年曾前往港、澳定居,期間因各種原因回到內地定居一段時間,重返香港、澳門定居並取得港、澳永久居民身份的,從其身份證無法辨別出其前往港、澳定居時間的,須提供能證實其父母早年在港、澳定居的證明資料(如在校讀書的成績單、工作的工資單等)。

收錄日期: 2021-04-11 17:45:16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70601000051KK00581

檢視 Wayback Machine 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