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06年4月26日工傷,引致現在都沒上班.我已在06年12月19日到了醫院判傷.在07年1月9日我已收表格5.表格5內寫由於受傷而須缺勤的日期:由27/04/2006至27/05/2006--由29/05/2006至18/12/2006.日數共為229.0天,不包括無薪休息日0.0天及法定假日6.0天.
我問過勞工處佢話僱主除左要跟Form5的補償金額總數給我之外,重有醫療費&有薪假期金.
但我都唔知點計同時間會否包括有薪年假呢?我在 2000年6月1日開始入職的. 如果要計我是否計已為同一僱主服務了6年而我可享有有薪年假日數是11天呢?
除了以上的補償外,我的僱主還要計什麼給我呢?
不果最重要是27/04/2006至27/05/2006--由29/05/2006至18/12/2006內有幾多日有薪假期.
另外計這些有薪假期時是否用番每月收入計呢?
急!!!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