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工傷(僱員補償條)點計有薪假期金

2007-06-01 3:40 am
本人在06年4月26日工傷,引致現在都沒上班.我已在06年12月19日到了醫院判傷.在07年1月9日我已收表格5.表格5內寫由於受傷而須缺勤的日期:由27/04/2006至27/05/2006--由29/05/2006至18/12/2006.日數共為229.0天,不包括無薪休息日0.0天及法定假日6.0天.
我問過勞工處佢話僱主除左要跟Form5的補償金額總數給我之外,重有醫療費&有薪假期金.
但我都唔知點計同時間會否包括有薪年假呢?我在 2000年6月1日開始入職的. 如果要計我是否計已為同一僱主服務了6年而我可享有有薪年假日數是11天呢?
除了以上的補償外,我的僱主還要計什麼給我呢?
不果最重要是27/04/2006至27/05/2006--由29/05/2006至18/12/2006內有幾多日有薪假期.
另外計這些有薪假期時是否用番每月收入計呢?
急!!! 謝謝!!!

回答 (2)

2007-06-03 11:53 am
✔ 最佳答案
有點奇怪,你已經接受判傷近半年了,怎麼仍未完成補償呢?

在工傷病假期間,僱員仍然屬於受僱,因此一切有薪假期必須根據勞工法例計算,而這段時間可享有之有薪假期包括「法定假日」和「有薪年假」。
法定假日,勞工處發出的補償評估證明書(表格5)已經列明,於工傷病假期間你擁有6天有薪法定假日,僱主必須另定日期給予休假並不能扣減工資。
有薪年假,工傷期間你已連續性受僱滿6年,此期間你可享有每年11天的有薪假期,而工傷期間有薪年假的計算:(229+6) / 365 X 11 = 7天。僱主必須給予僱主休假並不能扣減工資。
但你到現在仍未復工,唯有等復工後與僱主商討如何定立有薪假期的休假日期吧,如果雙方同意亦可以工資代替。

而根據勞工處對於有薪假期的工資計算亦有規定:工資是指僱員因其根據僱傭合約所履行(或將履行)的工作而取得並以金錢方式支付的所有報酬、收入、津貼(包括交通津貼及勤工津貼)、勤工花紅、佣金、小費及服務費(不論該等報酬及收入的名稱是甚麼,亦不論該等報酬及收入如何計算)。
因此通常的計算方法,是以僱員於意外前1個月的工資收入,或之前12個月的工資收入平均數,以對僱員較有利為準。
2007-06-02 7:07 am
有薪假要用民事追討


收錄日期: 2021-04-12 20:4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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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70531000051KK03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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