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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據香港法律第57章B僱用兒童規例[第5條]
(1) 除第4(1)(b)及(3)條及第(2)款另有規定外,已完成中學三年級教育的兒童不得受僱,除非 ─ (1990年第390號法律公告)
(a) 他已年滿13歲;及
(b) 其父母─
(i) 能出示有關該兒童已完成中學三年級教育的證據,令有意僱用該兒童的人信納;及
(ii) 以書面同意該項僱傭。
(2) 第(1)款所指兒童─
(a) 不得在任何一天的上午7時前或晚上7時後受僱;
(b) 不得在任何一天受僱超過8小時;
(c) 不得受僱連續工作超過5小時而其後無最少1小時的用膳或休息時間;或
(d) 不得在僱傭期間或因為該項僱傭而須提起或搬動超過18公斤的負載物。
跟據香港法律第57章B僱用兒童規例 附表 [FOR 第6(2)(a)及10條]
禁止從事的職業
1. 在任何出售及飲用令人醺醉的酒類的處所或地方工作。
2. 在不損害《公眾潔淨及防止妨擾規例》(第132章,附屬法例BK)第15條的規定下,為得益或牟利而在任何公眾地方處理垃圾。 (1999年第78號第7條)
3. 處理及運送《危險品條例》(第295章)第3條所適用的任何危險品。
4. 操作任何由於其切割、碾磨、滾轉、衝壓、壓碎或相類的動作而屬於危險的機器。
5. 在下列任何處所或地方工作─
(a) 任何舞廳、桌球室、麻雀、天九或賭博場所;或
(b) 舉辦或進行固定賠率投注、彩池投注、現金彩票活動或獎券活動所在的任何處所或地方。 (2006年第17號第23條)
6. 在任何公眾娛樂埸所工作,但如與舞台表演有關,而其淨收入(如有的話)並非為該次演出發起人私人得益或牟利目的者,則不在此限。
7. 在任何酒店、公寓、熟食店、咖啡室、酒樓或任何類似場所的廚房工作。
8. 在離地面3米以上高度的室外清潔窗戶。
9. 在任何屠場或屠房、任何屠場或屠房的宅地,或作與此有關用途的處所工作。
10. 在任何理髮店或按摩院工作。
跟據香港法律第57章B僱用兒童規例[第6條]
(1) 除第4(1)(b)及(3)條及第(2)款另有規定外,未完成中學三年級教育的兒童不得受僱,除非─ (1990年第390號法律公告)
(a) 他已年滿13歲;及
(b) 其父母─
(i) 能出示一份有關該兒童的有效在學證明書,令有意僱用該兒童的人信納;及
(ii) 以書面同意該項僱傭。
(2) 第(1)款所指兒童─
(a) 儘管有第4(3)條的規定,不得受僱從事附表所列任何職業; (1990年第390號法律公告)
(b) 不得在任何一天的上午7時前或晚上7時後受僱;
(c) 不得在任何上課日子的上課時間內受僱;
(d) 在學期內─
(i) 不得在任何一個上課日子受僱超過2小時;或
(ii) 不得在任何其他日子受僱超過4小時;
(e) 在暑假期間,不得在任何一天受僱超過8小時;
(f) 不得受僱連續工作超過5小時而其後無最少1小時的用膳或休息時間;或
(g) 不得在僱傭期間或因為該項僱傭而須提起或搬動超過18公斤的負載物。
(3) 在第(2)款內─
“上課日子”(school day) 指一個學期內─
(a) 並非公眾假日或學校假期的日子;或
(b) 因任何其他理由為了教育目的而停課的日子;
“上課時間”(school hours) 指學生在學校上課日子接受教導的時間,包括容許用膳及休息的時間在內;
“暑假”(summer holidays) 指學期與學期之間的一段期間;
“學期”(school term) 指由任何一年的9月份學校為了教育目的而開課之日起,至翌年暑假開始之日為止的一段期間。
>6點後番工個d就最好
你想番一個鐘?
>我搵左成2個星期...好多都唔請
就算係大學生畢左業都唔係好快就搵到野做啦...
慢慢搵啦
你Mother話你唔識搵錢...成日搵野黎鬧你
你咪同佢講你唔可以被僱l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