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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門通常情況都要足十六歲(過咗生日計,唔係乜嘢工作崗位都做得),澳門特殊情況十四歲都得!
按照澳門:第24/89/M號法令”設立澳門工作關係”條文規定,十六歲以上,十八歲以下屬”童工”(得到特別准許,更加可以僱用十四歲以上嘅童工),僱主要負責幫童工每年做身體檢查.
第七章
童工
第三八條
(概則)
僱主應給予為其服務的童工適合彼等年齡的工作條件,並特別地避免對其身體、精神及道德發展的任何損害。
第三九條
(最低年齡)
一、任何僱主不得僱用及使用十六歲以下工作者的服務。
二、倘僱主遵守第四二條一款之規定,由十六歲以下十四歲以上未成年人士提供服務得例外地獲得批准。
第四十條
(禁止或受限制的工作)
一、錄用童工擔任若干工作而因其性質或所提供的條件對其身體、精神或道德的發展有損害者,得受總督訓令予以禁止或限制。
二、不准未滿十六歲兒童提供家庭服務。
三、為進行居住地的保養及烹飪所需的工作,在一個家庭提供服務,被視為家庭服務,例如:
a)房屋清潔及整理;
b)烹飪;
c)洗及處理衣物;
d)看管及照顧兒童及老年人;
e)與上述有關的外勤工作;
f)園丁工作;
g)縫紉;
h)習慣上所定的其他類似工作;
i)上述工作的協調及管理。
第四一條
(例外)
一、為維護童工良好的發展、安全及生命,總督得以訓令禁止童工在某些職業或活動範圍工作。
二、對若干服務方式、職業及活動範圍,上各條所指之年齡限制,將得以訓令提高之。
第四二條
(工作的條件)
一、當未經事先證明未滿十六歲的童工具有執行其職業活動所需的良好體格時,僱主不得使用未滿十六歲童工的服務。
二、在提供服務期間,童工每年至少作一次正常及定期之健康及體格檢查,以視乎其是否勝任。
三、檢查將由有資格的醫生進行,有關費用將由僱主直接負擔。
四、一及二款所定的遵守之證明文件,應由進行檢查的人士或機構蓋印及證實,並將應隨時向有關稽查部門人員出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