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首先,你要清楚「工傷病假錢」的計算方法。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工傷病假錢」的計算,是僱員的「每月收入」五分之四,並不是工資或底薪的五分四;所謂「收入」的釋義包括:
‧現金工資;
‧因意外而令受傷僱員不能享用但可以現金計算的任何權益,例如伙食、燃料或宿舍等;
‧經常性超時工作補薪或其他特別收益,例如花紅、津貼等;及
‧習慣上應得的小賬等。
但不包括:
‧間歇性超時工作補薪;
‧非經常性的賞金;
‧交通津貼或特惠金;或
‧僱主為僱員所付的強積金或公積金供款。
而「每月收入」的計算是指:
僱員在意外發生日期前一個月的收入;或
僱員在過去12個月受僱於同一僱主期間的平均每月收入(如受僱不足12個月,則以受僱期計算)。
兩種計算方法以對僱員較有利者為準。
另外,工傷病假錢亦有下限,最低收入以每月$3,490計算。而且經過十二個月後尚需要作出調整,調整計算以甲類消費物價指數增幅為據。
而你提及的勤工獎應是屬於經常性的特別收益,所以必須計算入僱員的「每月收入」內,僱員當然有權利追討這些補償。況且這些補償全數均由保險公司(勞保) 負責承擔,僱主衹不過是墊支吧了,不用為這些小問題而爭拗嘛。
最後一提,如果僱員已經發出律師信追討「工傷病假錢」,很可能亦會同時向法院入稟上訴「評估證明書」的補償金額,而這類工傷上訴個案是經法院審理,因為補償的一方屬保險公司,勞資審裁署是無權審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