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大律師和一般律師的分別 :
訟務律師 (Barrister)或訴訟律師,是使用源自英國的普通法制度的地區(包括澳洲、香港等)兩種律師的其中一種(另一種是事務律師)。只有訟務律師能在法庭上替當事人進行辯護或訴訟。訟務律師在香港俗稱為大律師,更不正式的稱呼是大狀(沿自古代中國的狀師)。
在香港的事務律師(俗稱律師)在高等法院和終審法院是沒有發言權的。如當事人需要在上述法院進行訴訟,必需要由事務律師轉聘訟務律師進行。
要在香港成為一名訟務律師,須在港完成「法學專業證書」(Postgraduate Certificate in Laws) 後,跟隨訟務律師實習一年(俗稱「跟師傅」),加入香港大律師公會後方可成為正式的訟務律師。
根據香港大律師公會數字,2006年4月該會會員人數為950人,相對於事務律師人數只有六分之一(2006年10月28日事務律師數字為5,600人),原因除工作性質上訟務律師市場遠較後者為小外,訟務律師性質上屬於「自僱人士」,其收入比較極端,較不穩定的收入對初入行者是一難以克服的問題。
事務律師(solicitor)是按照英國法的傳統對於不出庭的主要從事非訴訟業務的律師的稱呼,也被成為小律師,以區別於大律師(即訟務律師)。
與訟務律師的區別
簡單來說,事務律師與出庭律師的區別就在於是否有資格代表當事人在法庭發表代理或辯護意見。在實行這種律師分工的國家,一般是由當事人直接找到事務律師,然後由事務律師聘請訟務律師代表當事人出庭進行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