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文物建築保護政策
文化認同與可持續發展
回應行政長官的施政報告,民政事務局在《施政綱領》裏面,提到要「用全盤考慮的方式,評定建築物或建築群的歷史價值和當代文化意義,以便制訂日後的文物保護政策。」除了自然環境需要保護之外,文化環境的保護亦同等重要。我們需要保護瀕臨絕種的生物,我們的城市要有郊野公園和都市綠地;同樣的理由,我們亦需要保護一些有價值的歷史建築和文化傳統,城市要有多元化的、低密度的視覺空間和活動空間,這樣我們的居住環境才有豐富的層次和內涵,令香港更有文化活力,更適宜於居住。藉著社會的參與、關懷和承擔,我們希望新的文物保護政策,可以一點一滴地建立香港市民的文化認同和文化榮譽感,並且可以配合城市規劃和文化旅遊等其他範疇,帶來一些新的發展機會和經濟效益,讓我們可以用文化的角度,為香港的可持續發展作出貢獻。新的文物保護政策,在集思廣益之下,期望能夠結合「發揚開明豐盛文化」以及「有利環保的發展」兩大目標,而這兩大目標,也正是行政長官施政綱領五大範疇裏的其中兩項。
為了全面考慮劉炳章議員的動議,民政事務局進行了深入研究,並且邀請了學者專家和社會人士(其中包括古物諮詢委員會的資深成員),出席討論會,收集各方面的意見,其中包括過往的經驗和教訓。這次借助劉議員的動議所引起的廣泛關注,我希望可以借議會一些時間,讓我扼要將文化資產保存的問題,嘗試做一個基礎分析,藉此引起各位議員的關注和討論。雖然文物保護涉及不少專業判斷,但是社會的參與和支持更加重要。你們的意見,我們非常珍惜,一定會慎重處理。
保存文化資產的困惑
的而且確,香港現在的文物保護工作是未如理想的。馬逢國議員、蔡素玉議員、鄭家富議員、鄧兆棠議員、楊孝華議員等,剛才亦是指出這一點。社會對文物保護的認識和支持不足夠,難以分擔資源和責任,政府不輕易動用《古物及古蹟條例》(香港法例第53章)賦予的全部權力,去保護本地的歷史建築物。往往只是等待歷史建築物瀕臨清拆的時候,才出手補救,期間牽涉複雜的業權補償、地區規劃和社區爭議等問題,而當政府以公帑「贖回」、或者付出公共資源(如換地安排),代全民付出代價,將建築物保存下來的時候,又要要求團體來承包使用,而承包使用的意願,往往也不積極。由於欠缺社會共識和支持,沒有將文物視為一項有價值的社會資產、一項令市民產生榮譽感和認同感的共同文化財富,往往令原本有整體利益和文化意義的建築物保存工作,淪為一項繁瑣而勢利的經濟交易行為,社會和業權持有人之間,難以做到雙贏局面。
面對這些問題和困惑,我們需要反省一下:我們何苦要保護文物?政府立法去保護文化遺產,究竟理據何在?為何工業革命和現代化來臨之前,不論中外政府,都不會有什麼文物保護政策的呢?以前中國的帝王,重視的文化傳統,是人才、世家、典籍和祭禮,而不大注重建築物,往往會將舊朝廷的皇宮拆除,重新建造新的皇宮,而現在於西安、開封、南京和杭州的古城,只是國都遷移之後,意外地保存下來。在外國,拆除大量古舊建築,建立現代化城市之後,後來的政府為什麼又紛紛注重文物保護,將剩下來的古舊歷史建築物珍而寶之呢?舊的文化建築物,如宮殿、教堂、紀念碑等,固然值得保存,但是近來很多外國政府連舊工廠、舊倉庫、舊民居都興起保存之念,這又是什麼道理?帝王之鄉的北京故宮、萬里長城固然壯麗,值得遊覽,但是尋常百姓家的周莊、麗江古鎮,以至上海石庫門(原為舊民居),現在又成為新的旅遊熱點,這是什麼原因?
容許我問大家一個假設性的問題,九龍城寨拆除之後,外部恢復古代的城牆舊貌,內部建造為一個優雅的江南庭園,這個保存方案,比較起保留當年未清拆之前的九龍城寨建築和社區文化,哪一個的歷史價值高一些、哪一個有旅遊吸引力呢?當很多城寨的居民當時都討厭城寨的居住環境,卻又期望得到賠償、遷往新區的時候,原有的社區文化如何維繫呢?而如果文化品味和社會意願隨著年代而變遷,文物保護又應該採取什麼策略呢?這些問題,都是沒有標準答案的,但只要問對了問題,就可以嘗試尋找答案。
文物保護的核心價值
剛才石禮謙議員講及為甚麼要保護文物。概括地說,文物保護政策,是將原本屬於國家或者私人的歷史建築物,變為共用財產。保存下來的建築物,可以由政府擁有或管理,也可以由私人擁有或管理,建築物可以保留原有用途(如廟宇繼續為宗教集會之用),也可容許一定程度的活化再利用(adaptive re-use),但政府必須用法律形式,規定建築物要保存一定的物料結構和建築風格,而且容許相當程度的公共進入權(public access)。換句話說,原本屬於國家或者私人的建築物,現在成為「公共空間」(public sphere)的一部分,公民有權進入和使用,而且該建築物成為公共文化的象徵,市民認識它的歷史,津津樂道。例如舊教堂列為法定古跡之後,除了教徒引以為榮之外,整體市民都可以引以為榮,視之為香港歷史和共同文化記憶的一部分。
文物保護是現代社會的現象。在王權時代,君王就是國家的象徵,他們的居住地就自然是國都,他們的宗教是國教,他們的子民無須刻意尋找象徵民族文化或者國家認同的事物。經過君主立憲或共和憲政,進入現代的公民社會之後,統治者不再是君王,國家需要有象徵民族文化認同的事物,增進凝聚力,這樣便需要保存各式各樣的歷史建築。原本屬於君王私有的國寶,也會公開展覽和論述;君王居住的皇宮和堡壘,也須由國會批款維修和容許公民進入參觀,成為公共空間的一部分。換句話說,近代的文物保護政策,就是在公民社會的共識之下,授權政府動用公帑和公權力,建立市民共同擁有的公共空間,營造文化認同和文化榮譽。這是文物保護政策的第一層意義,也是核心價值所在。
循著這個核心價值,香港回歸祖國,為文物保護政策,提供了一個有利條件。主權回歸之後,香港市民開始討論,如何增強共同的文化認同,建造我們的文化公共空間,社會人士自自然然開始珍惜舊事物,開始懷舊,也同時提高對文物保護的興趣,公開討論。也正因為有這個珍貴的時機,我們才可以全盤檢視我們的文物保護政策。
文物保護的周邊利益
在最近的幾十年,隨著戰後的產業轉型和社會富裕,大城市成為商業往還和觀光消費的地方,原有的舊式民居大宅,或者廠房、倉庫、貨運車站等生產設施,由於擁有特殊的建築工藝和歷史價值,繼教堂廟宇等輝煌建築之後,成為新的文物保護對象,並且更新用途,成為藝術館、主題餐廳、酒店等文化或消費場所,增加城市的休閑空間,令城市更有歷史深度和文化氣魄,增加大都會的吸引力和競爭力,並且促進文化旅遊,締造經濟收益。增進文物的周邊利益,這是文物保護的第二層意義,就是促進城市文化的可持續發展。蔡素玉議員、鄭家富議員、楊孝華議員、周梁淑怡議員在這方面都提供了不少寶貴的意見。
目前香港市民對土地和物業的觀念回復平衡,物業除了是投資工具之外,更加注重居住環境,市民和發展商都重新關注物業所在區域的文化質素,這是香港文物保護政策檢討的第二個有利條件,我們要好好珍惜,把事情做好。
環顧世界的趨勢,吸收本地的經驗教訓,總體而言,要成功推行文物保護,要滿足兩個先決條件﹕第一,是社會認同歷史文物是共有的文化資產,藉運用公共資源和社會資源去保存,而業權的持有人亦認同其產業具有文化價值,透過一定的條件交換而樂意與政府合作;第二,是保存之後的歷史建築物,要與現代生活融合,發揮社會效益和一定程度的經濟效益,達致可持續發展。如果欠缺這兩方面的先決條件,而只是由政府以公帑或者公共資源來支付代價,是非常吃力的,而且也失去文物保護的意義。
參考資料:
http://www.info.gov.hk/gia/general/200302/13/021323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