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簽約,但業主仍強行佔用地方

2007-05-30 1:08 am
本人已入住單位,而單位出租是連同車房一起出租,但業主到現在仍將雜物放置於車房不肯搬走.致電多次,每次都推說末有時間處理,至最近一次通話仍不肯將雜物搬走,還說我們不講理,斷了通話. 我們已入住差不多一個月,給予多次機會, 如果業主仍不肯將雜物搬走,我有權將雜物棄置嗎?因我已告知給予最後限期,如限期前末將雜物搬走,本人會當作廢物處理. 想問如果本人將雜物棄置的話,會否有任何法律責任?

回答 (1)

2007-05-30 1:48 am
✔ 最佳答案
業主在租間屋(連同車房)俾你時, 只係將間屋的使用權租俾你. 所以業主留在單位內的物件, 例如: 泠氣機, 雪櫃或車房内的雜物, 全屬業主財产, 你係無權將雜物棄置. 如果你咁做, 就係犯左盜竊(Theft)罪.
但係法例上, 業主係有責任去提供一個法律稱為 "fit for the purpose"的單位 / 車房予你居住 / 使用, 黎換取你的租金 (所以業主係唔可以以截水截電手法逼d租客走). 而家個車房堆滿業主的雜物, 你使用唔到, 業主已經違反咗 "fit for the purpose"一項. 而業主不肯搬走雜物, 咁上法例上張租約由業主拒絕搬走雜物的日期起, 亦巳因業主違約而宣告無效 (declared null and void). 業主係要退還由該日起至現在的租金俾你, 與及賠償由該日起餘下未完成的死約的租金給你.
試吓攞住呢點同佢傾下.

收錄日期: 2021-04-26 11:48:00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70529000051KK02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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