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係真的,如果佢地離婚的話…(當初細契都冇諗過大鮑會咁快就去咗,所以當時只係諗住同佢離婚然後分身家。)
這是贍養費問題
贍養費是離婚或分居協定或其他書面協定中規定的,在申請離婚時,配偶可以向另一方配偶要求支付撫養費。
贍養費的支付方法有很多種,可以按月支付,也可以一次付清,按月支付最為常見。
按月支付對預算來說更好些,但一次付清(lumpsum payment)贍養費則可以保證受付方能真正收到協定規定的全部金額。按月支付的贍養費在受付方再婚後將停止,但支付方再婚或與新伴侶同居後不能停止。
現時香港有關贍養費的安排,是由香港法例第16 章《分居及贍養令條
例》及第192 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所規定。
法庭在判決贍養費數額時,會考慮多種因素,例如:
婚姻雙方各自的入息、
賺錢能力、
財產和財源、
各自的經濟需要、義務及責任、
婚姻未決裂前的家庭生活水平、
各自為家庭幸福所作的貢獻等因素。
法庭亦可以在頒贍養費令之後,在情況改變或獲得新的証據下,例如付款一方再婚以至有新的家庭負擔,重新釐定贍養費的水平。
除此以外,離婚雙方亦可以不經法庭的程序,以協議形式訂明有關的贍養責任。
2003年贍養費欠款的利息及附加費條例》於2005年5月1日生效。這兩項措施有助一些贍養費受款人處理收取贍養費及執行贍養令方面所面對的困難。
I. 目的 : 徵收贍養費欠款附加費,是為了加強阻嚇贍養費支付人無理拖欠贍養費。
II. 要求獲付贍養費欠款附加費的權利 : 贍養費支付人如屢次無理違反贍養令,沒有準時足額付款,贍養費受款人可向法院申請下令贍養費支付人就2005年5月1日或其後累算的贍養費欠款,向贍養費受款人繳付附加費。
法院如命令支付人繳付附加費,便須在該命令中指明附加費的數額及付款日期。
除非法院另有決定,否則贍養費受款人有權按判定利率自動收取欠款的利息。然而,贍養費支付人應否向贍養費受款人繳付附加費則由法庭酌情決定。
III. 附加費上限 : 法院命令支付人繳付的附加費,可由贍養費欠款最先累算的日期,計算至支付人繳付附加費的日期。數額則不超過累算的贍養費欠款的100%。
IV. 若追討逾期未繳超過12個月的贍養費欠款,須得法院許可 : 根據《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92章)第12條,在申請追討贍養費欠款的法律程序開始前,已被拖欠超過12個月的贍養費,在未得法院許可前,受款人無權透過法院追討該項欠款。贍養費受款人如有需要,可根據上述條文及有關的法院規則所訂的方式,向法院提出申請。
如法院許可受款人追討已被拖欠超過12個月的贍養費,該筆欠款的附加費數額,會由法院指定為受款人有權追討欠款的日期開始計算。
V. 申請程序 : 贍養費受款人可循下列其中一個途徑向法院申請附加費 —
(a) 為強制執行贍養令而提出的法律程序中,即 — 扣押入息令
判決傳票
第三債務人的法律程序
押記令;或
(b) 條例特定指明的傳訊程序(詳情如下)。
VI. 條例指明的傳訊程序 : (a) 向法院提交傳票及作為支持申請附加費的誓章贍養費受款人首先須填妥傳票,以申索贍養費欠款的附加費,然後連同作為支持的誓章送交法院。誓章應述明下列事項 (i) 贍養費受款人的姓名,以及送達相關附加費申請文件的地址;
(ii) 贍養費支付人的姓名,以及支付人供送達文件的地址或最後為人所知的地址;;
(iii) 有關贍養令的詳情:
(iv) 到期須付但未付的贍養費欠款總額,以及欠款最先累算的日期;
(v) 要求發出命令,規定贍養費支付人繳付按法院決定的比率而計算附加費;
(vi) 要求定出聆訊該項申請的日期、時間及地點;
(vii) 要求在贍養費支付人沒有出席聆訊的情況下,發出規定該贍養費支付人向贍養費受款
人支付所申索的附加費的命令。
(b) 送達傳票及支持申請附加費的文件 : 法院在收到傳票及誓章後,會定出聆訊的日期、時間、地點。然後,贍養費受款人須將下列文件送達贍養費支付人 —
(i) 經蓋印的傳票;
(ii) 誓章副本;
(iii) 聆訊通知書。
贍養費受款人須用下列其中一種方式將上述文件,即傳票、誓章及通知書送達贍養費支付人 —
(i) 面交
(ii) 用郵遞方式送達或將文件交付
(iii)法院所指示的其他方式。
2007-05-31 21:22:55 補充:
所謂要等2年,應該係指︰ 179章11A條 的2d項︰(1) 離婚呈請可由婚姻的任何一方向法院提出。(2) 除非呈請人使聆訊離婚呈請的法院信納下列一項或多於一項事實,否則法院不得裁定該宗婚姻已破裂至無可挽救─(a) 答辯人曾與人通姦,而呈請人認為無法忍受與答辯人共同生活;(b) 因答辯人的行為而無法合理期望呈請人與其共同生活;(c) 婚姻雙方在緊接呈請提出前,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1年,且答辯人同意由法院批出判令;(d) 婚姻雙方在緊接呈請提出前,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2年;(e) 答辯人在緊接呈請提出前,已遺棄呈請人最少連續1年。
2007-05-31 21:24:57 補充:
我無記錯的話,因為當時細鮑等反對,細契同大鮑係分房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