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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例無訂定父母是否有錢, 無錢, 只要是父母就得啦。
供養父母免稅額
1. 如果納稅人或其(並非分開居住的)配偶的父母在有關課稅
年度的任何時間符合以下情況,他/ 她即可獲給予供養父母免稅額:
(a) 通常居於香港; 及
(b) 年滿六十歲, 或(如未滿六十歲)有資格根據政府傷殘
津貼計劃申索津貼; 及
(c) 由納稅人或配偶供養, 即在至少連續六個月的期間與
納稅人及/ 或他/ 她的配偶同住而無須付出十足有
值代價, 或納稅人及/ 或他/ 她的配偶於有關課稅年
度提供不少於12,000 元(1998/99 之前的年度為1,200
元)的金錢以供養該名父或母。
2. 「父母」一詞包括納稅人或他/ 她在生或已故的配偶的生父
母、領養父母及繼父母。
3. 如要符合作為受供養父母的資格, 該父母必須通常居於香
港。在實質上,「通常居於香港」一詞指該父母必須在香港擁有他/
她的正常及慣常住址。就一名通常居於香港以外地方的受供養父母
而言, 納稅人不能僅憑藉該父或母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而獲
給予免稅額。受供養的父母在申索免稅額的課稅年度內有收取入
息, 不會影響父母免稅額的施行。
4. 免稅額的款額載於附表4 第3 項。免稅額有兩個部分 – 標
準免稅額和額外免稅額。納稅人會就每名合資格的受供養父母獲給
予標準免稅額。如果父母在有關課稅年度連續全年均與納稅人及
他/ 她的配偶同住而無須付出十足有值代價, 則將獲給予額外免稅
額。如果納稅人已就一名受供養父母獲給予長者住宿照顧開支扣
除, 則該納稅人或其他人士便不可再就該名受供養父母獲給予供養
父母免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