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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署刊物《僱用兒童規例》
http://www.labour.gov.hk/text/public/lid/child2.htm
引言
《僱用兒童規例》附屬於香港法例第57章《僱傭條例》。本規例禁止兒童在工業經營內受僱,以及規管僱主在非工業機構僱用兒童,以免妨礙他們的學業。
本指南旨在以淺白文字簡述規例的主要條款,協助僱主明瞭在僱用兒童工作時所須負的法律責任,及使兒童了解他們的法定權益。有關法例的詮釋,仍以法例原文為準。
兒童的定義
根據《僱傭條例》,「兒童」指年齡未滿15歲的人士。
禁止僱用兒童的一般規定
任何人士不得僱用、促使僱用或准許僱用兒童在工業經營內工作。未滿13歲的兒童更不得受僱在任何行業工作。13歲或以上的兒童則可受僱於非工業機構;不過,若他們尚未完成中學三年級教育,則須接受全日制學校教育及須受其他限制,有關詳情將於下文闡述。
就本規例而言,兒童如在任何僱傭地點內工作,不論是否受薪,均當作在該地點內受僱。
本規例不適用於與根據《學徒制度條例》(第47章)註冊為學徒的兒童有關的情況。
僱用年滿13歲及已完成中三教育的兒童
年滿13歲但未達15歲的兒童,若修畢中三課程,可受僱於非工業機構工作,惟須受下列條件限制:
a)其父母須向準僱主出示該兒童修畢中三課程的證明;
b)其父母須書面同意該兒童就業;及
c)該兒童不得
i. 在上午7時前或晚上7時後受僱;
ii. 在一天內受僱超過8小時;
iii. 連續工作超過5小時而沒有不少於1小時的用膳或休息時間;及
iv. 搬動超過18公斤的物品。
僱用年滿13歲但未完成中三教育的兒童
僱用年滿13歲而尚未完成中三課程的兒童,除上述 (b) 及 (c) 規定外,須受下列的附加限制:
a)其父母須向準僱主出示該兒童的有效在學證明書;
b)僱主不得在以下情況僱用該兒童-
i. 上課時間內;
ii. 於學期內
在上課日超過2小時,或
在其他日子每天超過4小時;
iii. 在暑假期間每天超過8小時;及
iv. 下列職業或場所
有酒精類飲品出售及供飲用的場所,
在公眾地方處理垃圾,
處理或運送危險品,
操作涉及切割、碾磨、滾轉、壓平、壓碎等動作的危險機器,
在舞廳、桌球室或賭博場所,
在公眾娛樂場所,但非牟利的演出除外,
在酒店、公寓、熟食店、咖啡室或酒樓等機構的廚房,
在室外離地三米以上清潔窗戶,
在屠場或屠房,
在理髮店或按摩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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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重要是,發問者今年七月暑期時,是否「中三畢業」。
另外,就要得到父母的「書面同意」。
因為香港一般的工作都不是工業工作,會有很多很多的選擇,現舉例如下:
1. 售貨員
2. 餐廳侍應生
3. 廚房學徒
4. 生意人
5. 演員
6. 舞蹈員
7. 送貨員
8. 補習班導師
9. 興趣班導師,如結他、鋼琴、電子琴、鼓、書法、繪畫等
10. 樂器演奏員,如結他手、琴手、鼓手等
11. 急救員及急救班導師(需有相關証書)
12. 海灘及泳池救生員(需有相關証書)
13. 導遊(需有相關牌照及証書)
數之不盡……
至於,做什麼好?有沒有詳細的資料?恕在下暫時不能提供。你揀人時人揀你,最重要是你要先清楚自己的興趣、人生方向及才能。
其實,做什麼都好,最重要,是不要做些違法或違背良心的事。而開工之前,就住要問清楚工作性質,以免被不法之徒所利用或受騙子所騙。如果開始工作之後,覺得有什麼不對勁的地方,要立刻向家人、師長、警方或勞工署求助。
你可以留意一下勞工處的互動新業服務網站,那裏雖然暑期工不算太多,但是,一定是正當的行業,一定不會被騙,可見以下網頁:
http://www.jobs.gov.hk/big5/default.aspx
另外,在選擇暑期工前,請先參考勞工處的「暑期新業資訊網」,見以下網頁:
http://www.jobs.gov.hk/big5/summertemp/index.aspx
希望以上資料,可以幫到你手吧。
2007-06-20 17:21:59 補充:
支持的人多嗎?
我會是唯一的支持者嗎?
支持自己, 對自己的肯定, 是讓我努力向上的動力之一, 亦是唯一能支持自繼續生存的原因...
眾裏尋他「已」千百度「了」, 驀然回首, 那人「會否」在燈火闌珊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