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公司有提議內部調職來挽留, 亦已口頭答允, 但並沒有把辭職信退回或丟掉, 又沒有任何書面通知這個協定....
現想請問,
1) 之前遞交的辭職信是否仍生效 ?
2) 如我要於半個月后必須離開此公司, 是否要再遞交一次辭職信 ?
3) 如是, 是否要補回半個月的薪金作為代通知金 ???
Thanks very much !!
更新1:
多謝三位的答案.... 但, 我的問題是... 已於 5月4日遞辭職信, 信內所寫的最後上班日期為 5月25日 (不夠一個月, 因有6天半的大假), 但於上星期, manager 同我傾完並開出了挽留的方案, 亦口頭答應了...(但並沒有書面合約及退回我的辭職信) 到現在, 因某些原因, 沒辦法不辭去這份工作並要於 6月9日為最后上班日.. 我想請問是否需要重新遞辭職信並要補錢 ???? 哪之前的辭職信是否仍生效 ??? (公司合約訂明, 要一個月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