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噪音管制條
住用處所及公眾地方發出的噪音(第4及5條)
住用處所或公眾地方發出的噪音,包括源自住用處所內的電視機、冷氣機或狗隻等的噪音,以及源自公眾地方的收音機、小販或揚聲器等的噪音。這類噪音統稱為鄰舍噪音。
住用處所或公眾地方發出的噪音,包括源自住用處所內的電視機、冷氣機或狗隻等的噪音,以及源自公眾地方的收音機、小販或揚聲器等的噪音。這類噪音統稱為鄰舍噪音。
第4及5條的規定均由1989年11月1日開始生效
條例第4條為一般規定,用以管制在晚上十一時至翌日上午七時,或在公眾假期發出而屬這類性質的擾人噪音。
條例第5條賦權當局管制於日間或夜間任何時間在住用處所或公眾地方內發出的某些噪音。這類噪音源包括動物、雀鳥、樂器、揚聲器、遊戲、經營生意或業務和冷氣機等噪音。
「住用處所」一詞指獨立住所或住戶單位,而並非指整幢大廈,因大廈可能商住兩用,低層甚至可能作為工業用途。大廈非住宅部分發出的噪音受條例第13條管制。
條例第4及5條所管制的噪音來源,因有其特性,故不適宜用具體確定的可接受噪音聲級或量度程序來評估其程度。一如其他國家,住用處所及公眾地方發出的噪音是由警方根據當時情況,認為噪音構成滋擾時,才加以處理。
參考環境保護署網頁:
http://www.epd.gov.hk/epd/tc_chi/environmentinhk/noise/noise_mainconten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