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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版權法
日常用品通常都存有版權。認識版權所涉及的要素並協助保護版權,實屬重要。
版權法既複雜又繁瑣。本文只能就若干重要問題作簡介,討論的內容並非巨細無遺,更不能視為法律意見。如須諮詢有關版權法的法律意見,應向律師請教。
內容
何謂版權?
保護版權為何這麼重要?
何謂版權法?
誰擁有版權?
怎樣保護版權?
版權的期限有多久?
有否例外情況?
何謂版權
一般而言,版權是賦予原創作品擁有人的權利,可以存在於文學作品(如書籍及電腦軟件)、音樂作品(如創作樂曲)、戲劇作品(如舞台劇)、藝術作品(如繪畫、髹掃畫及雕塑品)、聲音紀錄、影片、廣播、有線傳播節目和文學、戲劇及音樂作品已發表版本的排印編排,以及表演者的演出等。互聯網傳送的版權作品,也受保護。
事實上,獲賦版權的作品,未必是饒有藝術價值、獨具匠心或創意非凡的。即使簡單如一幀普通的生活照,也可擁有版權。
版權是一項自動賦予的權利。在創作完成後,有關作品即擁有版權。版權與專利、商標及工業外觀設計等其他類別的知識產權不同之處,就是版權毋須在香港註冊,也可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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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版權為何這麼重要?
版權保護創意。作家、藝術家、設計師、軟件程式設計員及其他專才的精心傑作,必須受保護,也應該受保護,才可營造一個理想的環境,讓創作者盡情發揮創意,並享受辛勞的回報,也讓公眾人士分享創作的成果。
香港是一個充滿創意的城市。本地的電影製作、電視製作、錄音製作、書刊、時裝、珠寶,以及平面美術設計名聞遐邇,廣受海外人士歡迎。香港也是一個國際商貿中心,我們實有責任為本港的投資者提供知識產權(包括版權)的保護,確保他們可以在自由公平的環境下營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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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版權法?
版權法力求在版權擁有人的權益與整體社會利益之間,取得平衡,一方面容許版權擁有人向使用其作品的人士收取合理報酬,另一方面又容許社會人士取用各種意念及資訊。經常有人說,版權法只保護意念的表現形式或有關的製成品,而意念本身卻未受保護。舉例來說,未經許可而複印某本烹飪書籍,可能已屬侵權行為,但採用其中所載的食譜烹飪,卻並非侵權行為。
香港的新《版權條例》已於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七日生效。該條例為認可類別的文學、戲劇、音樂及藝術作品、電影、電視廣播及有線傳播節目,以及在互聯網向公眾人士發放的作品,提供全面的保護。至於演出節目的版權,任何人如與表演者訂有獨家錄製合約,也可受法例保障。
作品要在香港取得版權保護,毋須辦理任何手續。各地作者的作品,或在世界各地首次發表的作品,都可在香港受到版權保護。
由於有不少國際版權公約(例如《伯爾尼公約》、《國際版權公約》、《日內瓦唱片公約》及世界貿易組織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均適用於香港,故本地創作人的作品也可在世界上大部分國家及地區受到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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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擁有版權?
作品的作者,是作品版權的第一擁有人。因此某本著作的作者,便是該著作的版權擁有人。至於僱員的作品,除非勞資雙方另有協議,否則僱主是版權的第一擁有人。換言之,僱員製作的作品,其版權全屬僱主所有。至於委託作品,版權的擁有權則取決於作者與委托人之間的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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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保護版權?
民事補救
版權擁有人可循民事途徑控告侵犯其作品版權的人。擁有人可制止的活動因應作品種類而有不同之處;但基本來說,擁有人享有獨有的複製權和分發作品予公眾的權利。擁有人可申請禁制令以制止進一步侵權,以及向侵權者索償。
法例不允許平行進口載有版權作品的物品。但在《2003年版權(修訂)條例》生效後,有關平行進口的限制已不適用於載有電腦程式的物品(一般稱為電腦軟件產品)。不過,如果電腦軟件產品的主要賣點為音樂聲音或視像紀錄、電影、電視劇或電視電影、電子書、或上述各項的組合,則有關限制仍繼續適用。修訂條例已於二零零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生效。
此外,任何人製造或售賣引致保護版權系統技術失效的產品,亦會招致民事責任。海關亦向版權擁有人提供邊境執法的支援。
刑事制裁
法例提供涵蓋面廣泛的刑事條文,以保護版權。參與盜版活動的人,例如製作或管有侵權物品作貿易或業務用途,可最多就每份侵權物品被款港幣50,000元及監禁4年。
輸入或輸出盜版物品屬刑事罪行。參與香港境外的盜版活動以期將侵權物品輸入香港亦屬刑事罪行。製造器材作盜版用途的人亦可被款港幣500,000元及監禁8年。
平行進口載有版權作品的物品(除上述提及的電腦軟件產品外),如該作品在世界任何地方首次發表不足18個月,屬刑事罪行。
海關負責執行侵犯版權的刑事法例。該部門擁有廣泛的搜查和扣押的權力以調查侵權案件,亦有權沒收懷疑侵權複製品,無論是否已提出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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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的期限有多久?
版權的期限基本上延續至有關創作人離世後 50 年為止。不過,這項基本規則或會視乎作品的類別而稍有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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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否例外情況?
為了在版權擁有人的權益與公眾利益之間取得平衡,法律容許若干例外情況。只有當某項作品的實質部分被人採用時,才算是侵犯版權。這是關乎質而非量的問題。舉例來說,假如某樂曲內某節容易上口的樂句被人抄襲,即使有關的樂句很短,也可構成侵權行為。
在若干條件的規限下,法例容許公眾人士合理使用版權作品,以便進行研究、私人研習、批評、評論和新聞報導,也准許圖書館及學校合理使用版權作品。不過,使用者仍須小心,以免侵犯版權。舉例來說,複印某本書的大部分內容,可能會構成侵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