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如下:
本人在5月14日書面通知公司辭職,將由5月14日開始計起,工作至6月13日離開該公司,但在5月21日至5月23日在沒通知公司的情況下沒有上班工作,這樣做應該會被視為曠工,因5月24日為有薪期假,所以再放假一天,其後5月25日我如常上班,也沒收到公司通知通時解僱,到5月26日在沒通知的情況下再次沒有上班,公司可否即時解僱?但可否在我5月工資內扣除部份金額當代通知金?
曠工定義是什麼?員工曠工時,傭主可否即時在員工工資內扣除一個月的代通知金嗎?如有法律人仕幫忙解答,可否連同該法例說明原文貼上?唔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