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問曠工問題,請法律人仕幫忙解答!

2007-05-26 6:41 pm
事情如下:
  本人在5月14日書面通知公司辭職,將由5月14日開始計起,工作至6月13日離開該公司,但在5月21日至5月23日在沒通知公司的情況下沒有上班工作,這樣做應該會被視為曠工,因5月24日為有薪期假,所以再放假一天,其後5月25日我如常上班,也沒收到公司通知通時解僱,到5月26日在沒通知的情況下再次沒有上班,公司可否即時解僱?但可否在我5月工資內扣除部份金額當代通知金?

  曠工定義是什麼?員工曠工時,傭主可否即時在員工工資內扣除一個月的代通知金嗎?如有法律人仕幫忙解答,可否連同該法例說明原文貼上?唔該.

回答 (1)

2007-05-26 8:02 pm
✔ 最佳答案

僱傭條例中未有為"曠工"定義;
但公司可以條例第9條中:員工"慣常疏忽職責", 即時解僱員工, 並無須補償有薪年假予員工;
如公司以即時解僱你, 就不能扣除你余下之通知期, 只有即日叫你走, 並按當月上班日數計工資給你;
不過法例/或法庭通常要求員工是要經常疏忽職守, 而公司亦曾因此發出警告予員工才能成立;
故此公司應該不能即時解僱你, 只會i) 任你返工或曠工, 待計工資時扣除你缺勤日數, 直至6月13日; 或 ii) 放生你 - 免除你通知期叫你走, 不用等至6月13日!
既然你已無心工作, 不如同公司講早d放你走, 不要浪費大家時間吧...
法例原文如下:
http://www.legislation.gov.hk/blis_ind.nsf/6033a8cc1f220686482564840019d2f2/7693996ef0fb3cb68825648c00023db9?OpenDocument
參考: 統屬個人經驗/知識


收錄日期: 2021-04-13 00:32:09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70526000051KK0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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