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 二 零 零 六 年 六 月 十 九 日 開 始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護 照 的 收 費 如 下 :
十 六 歲 或 以 上 人 士 ( 護 照 有 效 期 為 十 年 )
三 十 二 頁 三 百 七 十 港 元
四 十 八 頁 四 百 六 十 港 元
十 六 歲 以 下 兒 童 ( 護 照 有 效 期 為 五 年 )
三 十 二 頁 一 百 八 十 五 港 元
四 十 八 頁 二 百 三 十 港 元
怎 樣 遞 交 申 請 書
郵 遞 申 請 ( 郵 遞 申 請 , 方 便 省 時 )
如 你 遞 交 申 請 書 時 身 在 香 港 , 請 將 申 請 書 寄 交 ﹕
香 港 灣 仔
告 士 打 道 七 號
入 境 事 務 大 樓 四 樓
入 境 事 務 處
旅 行 證 件 及 國 籍 ( 申 請 ) 組
你 亦 可 將 申 請 書 放 入 任 何 一 間 入 境 事 務 辦 事 處 所 設 的 投 遞 箱 內 。 如 欲 以 郵 遞 或 投 遞 方 式 申 請 , 可 使 用 隨 附 的 回 郵 信 封 ( I D 8 3 6 ) , 並 請 參 閱 重 要 事 項 。
親 自 遞 交 申 請 書
如 你 原 有 的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護 照 已 遺 失 、 損 毀 、 損 壞 或 無 法 使 用 , 你 須 親 身 前 往 任 何 一 間 入 境 事 務 辦 事 處 遞 交 申 請 書 。
你 可 透 過 音 頻 式 電 話 或 互 聯 網 預 約 在 個 別 辦 事 處 辦 理 申 請 手 續 。 電 話 : 2598 0888 網 址 :
www.esd.gov.hk 。
須 隨 申 請 書 遞 交 的 文 件
甲 . 申 請 書 : 護 照 申 請 書 ( I D 8 4 1 ) ;
乙 . 照 片 : 白 色 背 景 的 彩 色 近 照 一 張 ( 請 參 閱 相 片 規 格 );
丙 . 費 用 : 護 照 費 用 須 於 遞 交 申 請 時 繳 付 。 收 取 費 用 並 不 保 證 你 的 申 請 一 定 獲 得 批 准 。 最 新 收 費 請 參 閱 隨 附 的 收 費 通 告 ( I D 8 5 1 ) 。 如 親 身 遞 交 , 可 使 用 易 辦 事 、 現 金 或 支 票 支 付 。 如 以 郵 遞 或 投 遞 申 請 ,請 用 支 票 支 付 。 請 用 劃 線 支 票 註 明 支 付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 。 期 票 恕 不 接 納 。
丁 . 證 明 文 件 : 一. 你 的 *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
二. 如 你 首 次 申 請 護 照 而 曾 持 有 * 簽 證 身 份 書 或 身 份 證 明 書 , 須 出 示 該 證 ;
三. 如 你 申 請 換 領 護 照 , 須 出 示 * 舊 護 照 ;
額 外 規 定 ( 適 用 於 十 六 歲 或 十 七 歲 的 申 請 人 )
四. 同 意 這 項 申 請 的 父 、 母 或 合 法 監 護 人 的 * 香 港 身 份 證 或 有 效 旅 行 證 件 ;
五. 你 的 出 生 證 明 書 及 父 、 母 的 結 婚 證 書 ( 如 屬 已 婚 夫 婦 ) 或 法 庭 頒 令 ( 如 適 用 ) , 以 證 明 同 意 這 項 申 請 的 父 、 母 或 合 法 監 護 人 對 你 擁 有 管 養 權 。 如 你 申 請 換 領 護 照 , 而 前 述 的 證 明 文 件 副 本 在 上 次 申 請 時 已 交 給 本 處 , 則 無 須 再 遞 交 ; 及
六. 如 屬 已 婚 人 士 , 只 須 遞 交 你 的 結 婚 證 書 , 而 無 須 父 、 母 或 合 法 監 護 人 的 同 意 及 遞 交 第 四 及 五 項 所 列 的 文 件 。
* 如 以 郵 遞 或 投 遞 方 式 交 申 請 , 須 遞 交 你 的 香 港 身 份 證 副 本 , 及 同 意 這 項 申 請 的 父 母 或 合 法 監 護 人 的 香 港 身 份 證 或 旅 行 證 副 本 ( 如 適 用 者 ) , 在 領 取 新 謢 照 時 必 須 出 示 該 等 證 件 及 你 的 舊 謢 照 簽 證 身 份 書 或 身 份 證 書 正 本 以 供 核 實 。
注 意 事 項 :
一. 上 述 證 明 文 件 副 本 應 為 A4 紙 張 大 小 , 即 210 毫 米 x 297 毫 米 。 已 提 交 本 處 的 副 本 概 不 發 還 。
二. 如 有 需 要 , 本 處 可 能 要 求 你 提 交 其 他 有 關 文 件 或 資 料 。
三. 如 遞 交 的 證 明 文 件 不 足 , 或 相 片 不 符 合 規 格 , 本 處 將 終 止 處 理 該 申 請 , 並 退 回 有 關 申 請 予 申 請 人 。
領 證 途 徑
你 可 於 星 期 一 至 五 辦 公 時 間 內 (公 眾 假 期 除 外) 到 入 境 事 務 處 各 辦 事 處 領 取 你 的 護 照 。如 有 查 詢 領 取 護 照 的 安 排 ,請 致 電 總 部 辦 事 處 電 話 : 2824 6111 或 有 關 辦 事 處 。
如 以 郵 遞 、 投 遞 方 式 申 請 , 你 必 須 親 身 到 指 定 的 辦 事 處 領 取 護 照 , 並 出 示 所 需 證 明 文 件 的 正 本 , 以 供 核 實 。
如 你 曾 親 身 前 往 入 境 事 務 辦 事 處 櫃 位 遞 交 申 請 , 你 可 親 身 或 以 書 面 授 權 他 人 到 指 定 的 辦 事 處 領 取 護 照 。 授 權 書 表 格 ( I D 6 7 8 ) 可 於 入 境 事 務 辦 事 處 索 取 。 授 權 書 上 的 簽 署 必 須 與 申 請 書 上 的 簽 署 相 符 。 你 亦 可 選 擇 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旅 行 證 件 本 地 派 遞 服 務 。
香 港 郵 政 提 供 的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旅 行 證 件 本 地 派 遞 服 務 只 適 用 於 親 身 遞 交 的 申 請 。 遞 交 申 請 時 , 必 須 交 回 舊 旅 行 證 件 ( 如 舊 護 照 或 簽 證 身 份 書 ) 。
請 於 入 境 事 務 辦 事 處 內 設 置 的 售 賣 機 購 買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旅 行 證 件 本 地 派 遞 地 址 封 」 , 填 妥 地 址 封 後 , 連 同 護 照 申 請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一 併 遞 交 本 處 職 員 。 你 可 選 擇 親 臨 指 定 郵 政 局 領 證 或 要 求 將 證 件 送 到 指 定 地 址 。 護 照 備 妥 後 , 本 處 將 會 註 銷 舊 旅 行 證 件 ( 如 有 ) , 連 同 新 護 照 經 香 港 郵 政 一 併 送 回 給 你 。 領 證 時 , 你 必 須 出 示 香 港 身 份 證 正 本 以 供 核 實 及 親 自 簽 收 護 照 , 簽 署 式 樣 必 須 與 申 請 書 上 的 簽 署 相 符 。
注 意 : 如 你 申 請 換 領 護 照 或 曾 持 有 簽 證 身 份 書 或 身 份 證 明 書 , 領 取 新 護 照 時 , 必 須 交 回 舊 旅 行 證 件 , 以 便 註 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