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有案底既香港人係可以自由出入香港境, 但係在某情況下會影響出外旅遊 / 公幹 / 移民. 有些國家例如: 美國, 加拿大及英國等大國及受"恐佈威脅"較大的國家, 就一律不歡迎有案底的人去該國旅遊 / 公幹 / 移民. 有d靠旅遊業為生的國家例如: 泰國, 就旅遊 / 公幹無問題, 移民免問.
有案底亦會影響工作. 想找政府工, 政府是一定會查你有無刑事記錄的. 如屬紀律部隊, 更加會查埋你近親 (例如:父母, 兄弟)有無刑事記錄.
通常在申請職位時, 有此些僱主 (特別係銀行, 財務機構, 律師, 股票行, 酒店, 保安等牽涉到錢或個人誠信嘅專業人仕行業), 會要求申請人: 一係簽署確認無犯罪紀錄 (而明明有, 而簽名話無, 係犯法嘅); 一係就簽署一封同意書, 授權僱主向香港警務處之刑事記錄科查證該申請人有否刑事記錄.
普通公司 / 學術機構就普遍唔會人人都查有無案底. 只會係職位申請表上寫明你無破產或刑事記錄. 當你係份職位申請表上簽名就當你作出確認. 日後如揭發你作假聲明, 咁佢有權唔陪錢就炒你.
唯一有翻身機會就係"罪犯自新條例".
根據香港法例第297章"罪犯自新條例"第 2 條, 如果你犯左刑事法而留有刑事紀錄, 但符合以下的所有條件:
1. 就該刑事罪行的判罰為不超過三個月的監禁, 或不超過港幣一萬元的罰款; 及
2. 以往未有觸犯任何刑事罪行而被定罪; 及
3. 被定罪後的三年內沒有再觸犯刑事罪行被定罪.
則可以不向外披露其刑事紀錄, 以及該刑事紀錄不會成為他被排除於職位, 專業, 職業或受僱工作的合法或正當理由.
"罪犯自新條例"並非只適用於十八歲以下犯人, 而是適用於所有人仕.
香港政府的紀律部隊(執法)包括:警察,海關, ICAC, 入境處, 懲教處等, 因為係執法部門, 所以唔受"罪犯自新條例"影響, 任何有案底的人都申請唔到入職.
請注意: "罪犯自新條例"只是讓犯事者在符合規定的情況下合法地不披露其刑事紀錄, 而不代表其刑事紀錄被銷毀. 刑事紀錄是不會被銷毀的, 而是會永久存於警方及法庭的紀錄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