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您好,依題示提供拙見供參:
您陳述:我在一月出車禍..但勞保因為我越級騎車不給我職災的資格~~等語。我與回答的先進們觀念及想法不同,您的情況應屬職業傷害;而您又說:職傷申請勞保局已經退件~~現在變成得用申訴ㄉ~~所以不知可以找誰幫忙ㄋ~~ .且看我分析如下:
1.勞保局否准您職業傷害申請,是依據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被保險人於第四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之規定而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視為職業傷害:未領有駕駛車種之駕駛執照駕車者。
2.又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一條規定:本準則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經查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項內容為: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前項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之審查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3.是故,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項僅規定,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之審查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並未律定,未領有駕駛車種之駕駛執照駕車者,不符職業傷害規範。既法未有明定,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為行政命令,其規範未領有駕駛車種之駕駛執照駕車者,不符職業傷害之行政命令,實有爭議空間。
4.復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九、其他未依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駕車。而勞保非交通主管機關,其規定未領有駕駛車種之駕駛執照駕車者,不符職業傷害之行政命令,讓人有遭一行為二處罰之虞。
5.再者,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職業災害未認定前,勞工得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規定,先請普通傷病假,普通傷病假期滿,雇主應予留職停薪,如認定結果為職業災害,再以公傷病假處理。 因此,雇主不得違法將您退保,否則您得向當地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
6.綜上,您應據理力爭您的勞保職災權利,先於收到勞保局核退否准職災申請60日內提出爭議審議,並以存證信函告知雇主不得違法將您退保,副本併發勞保局核備。
7.有關申請爭議審議之方式請參考網址: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07051707885
以上卓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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